2006-11-22, 10:39 PM
見微知著:談邵曉鈴車禍事件
胡志強、邵曉鈴的車禍事件這幾天被媒體炒得沸沸湯湯,在這事件中我們到底可以以什麼樣的觀點來作觀察呢?我先試著就一些話題來延伸討論,並且提出一些觀點,希望能引出更深刻的討論。但是我希望是透過這事件導向對於現象的觀察、討論,而不是再次的消費這事件。
蘋果日報不適當的頭版照片
首先,Pala站長有這麼一篇文章:我們不要血腥蘋果,點出了蘋果日報長久以來的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遠一點從「英國質報、小報與狗仔隊」的角度,或是「香港八卦媒體的操作方式」的觀點來觀察。但是這種現象並不是僅止於蘋果日報,眾新聞媒體亦是操作著這種屍體、肉體、血液、眼淚等...以作為新聞價值。
在HEMiDEMi上的討論中,提到:新聞局長鄭文燦責成主管蘋果日報的台北市新聞處對蘋果日報開罰,但卻無法可管。最後僅提出書面譴責,並將資料交付台北市社會局依兒童福利法開罰,但是再缺乏具體事證的狀況下,也似乎無法依法開罰。
但是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觀點來看,我個人是認為儘管蘋果日報濫用自由,但是台灣的言論自由是多少人流血流汗、付出生命而取得的,絕對不可因為這樣的現象而放棄自由。這是一個新聞倫理的問題(參照:中華民國新聞記者信條),也是一個媒體社會責任的問題。如果今天媒體不願自律、放棄社會責任。我認為是應該由社會大眾、專業人士共同提出譴責。就算是不斷的對牛彈琴,我想也會有頑石點頭的可能。
至於蘋果日報使用圖像的問題,我是想從視覺傳播的角度來作分析。這與新聞台使用SNG即時轉播的問題是一樣的:到底圖像是否能代表真實?
圖像的真實面
繼續上面的問題:圖像是否能代表真實?不管是即時的事件現場照片,或者是透過SNG的影像呈現,我們必須思考的是這些影像是否真的表達出了真實?就算是呈現了部份的真實,又是否能代表事件全部的真實?這是一個對於攝影批判性的思考,先不在此深入討論,有興趣的可以閱讀郭力昕老師的《書寫攝影》一書。
但是這些影像使用在媒體上即是一種專業上的退守,一方面放棄了身為守門人的責任,另外一方面使用這些「見似真實」的影像,遮斷了「被呈現的真實」與「事件本身的真實」間的種種思考,等於是對閱聽人的欺瞞與鄙視(認為閱聽人需要這些血淋淋的影像、認為閱聽人缺乏對圖像思考的能力)。此外,使用SNG的現場畫面去充填新聞時段、或是粗糙未經篩選使用圖像,更是放棄己身的專業位置,可以說是偷懶不加思考的表現新聞。
在HEMiDEMi上的討論中還有提及對於戰爭影像、普立茲獎等等的討論,也可以參考這一篇:蘋果日報兩張死人照片得獎。這一篇的討論中有提及Robert Capa:這一位20世紀最具盛名的戰地記者,他的名言是:「如果你的照片不夠好,那就是你站得不夠近。」
是的,我們對於新聞照片仍然是用這種觀點來評斷其價值。我認為,如果我們否定蘋果日報那樣子呈現,就不該肯定這些戰場上的影像以所謂「人道」、「呈現戰爭的殘酷」的方式呈現戰爭這個更大的惡。右邊這張圖片是他最著名的照片「士兵之死( Death of a loyalist soldier)」,也是最具影響力的一張照片。長久以來對其真偽亦有所懷疑,雖然最後被證明為真,但是我們也可以思考這樣的問題:假的照片是不是也透露出部份的真實,同時可以達到同樣的人道目的?
我不是認為假造、修飾過的照片可以作為新聞照片使用,畢竟這與新聞倫理衝突。但是也給予我們一個新的思考方向,是否可以使用其他的影像來達到同樣的目的?就以前面郭力昕老師書中的一個例子,英國《衛報》在呈現一位同性戀導演的過世時,使用了一張工人正在挖墓穴的照片,是否我們的媒體也可以對於使用圖像這件事作更為深刻、創意、精緻的思考,而不是用那樣血肉糢糊的照片來呈現事件。(圖像及細節週末補上)
過度的新聞亦盡了社會責任?
社會責任這方面,我想媒體可能會辯解:我們也因為這則新聞推動了立法啊?怎麼能說無視社會責任呢?談到傳媒的社會責任可以參照RichyLi的這一篇:我的畢業禮物。
相對的,這次的事件透露出媒體與我們的政府與立法機關的懶惰。如此多的大客車、砂石車肇事,超速、酒駕等事件,卻無法要求政府嚴格執法、立法,也無法要求汽車製造商注重安全、要求地方政府把路鋪好一點,一直到了這事件才集體性的赫然醒覺,請問:平日新聞中的死傷者僅是為了填上空白的新聞時段,而無法成為一種人道的壓力嗎?
況且這數天的新聞現象,不外乎一再消費邵曉鈴的的重傷、胡志強的眼淚,不停著侵犯各種空間中當事者的隱私。以迷信荒謬的方式分析著傷者的姓名、將胡市長夫婦過往的一切翻出來消費、只為了取得獨家,便如禿鷹一般生吞活剝這一切。媒體們牽著手往新聞的最低標準前進,要如何顯示你們的關懷?又如何盡你們的社會責任?
嗯...我們能作些什麼?不停的抗議、不停的表示不滿、寫封對媒體的抗議信、在Blog上貼上拒絕媒體的貼紙、少買一分報紙、少看一分鐘新聞。總是會有改變吧?
董福興 發表 | [新聞觀察] | 單篇網址 | 迴響 (0) | 引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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