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流行音樂需要創意基礎的投入--回應李天鐸教授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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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何東洪(佛光人文社會學院社會系助理教授)、鄭凱同(AMG另類媒體發電機成員)

關於九月十八日李天鐸教授登於中國時報第四版〈還好音樂產業不談公共化、無輔導金〉一文中,對於台灣音樂產業的觀察與評價有諸多論點有待商確。基於對於音樂產業與文化的關注,我們在此回應不同看法。

首先,縱使以往台灣音樂產業有著輝煌成績,也不足以證明「其根基深厚且營運健全」。事實上,由於長期以來唱片公司短視近利,在發行策略上極力討好青少年的流行品味,只將音樂風格視為商品包裝的一環,卻不重視音樂本質的發展,導致各種音樂流風只是曇花一現,難有紮實的文化累積效果。而近年受P2P音樂下載的影響,國內唱片產業(全球性的議題)的產值大幅下降,但面對數位科技潮流的席捲,唱片業者理應思考的並非音樂流通的防堵與智慧財產權的無限擴張,而應順勢而為,將產業主力轉向更具有成長潛力的音樂展演產業。

第二,當我們思考文化產業發展時,首要之務在於健全基礎文化發展環境,而非一味地將「產值」與「競爭力」掛在嘴邊。美學創意是產業的核心,但創意並不會憑空出現,假使缺乏利於人才培養、文化累積的環境,經管技術再高明,所謂的文化產業也只是一只空殼。我們認為,鼓勵多元的音樂展演,活絡基層展演環境,提供年輕有才華的音樂創作者磨練經驗、提升創作水準,方能提供產業源源不絕的創意。

然而台灣在音樂展演相關法令紊亂、不合時宜,甚至無法可循的情況下,老舊的法令成為音樂產業發展最大的絆腳石,諸如罰則、營業執照、演出法規,以及活動場地的申請,都缺乏符合產業潮流的適切規定。隨著產業結構的轉變,活絡音樂展演將可能成為產業主力的當下,修改音樂展演相關法令,鞏固產業基層活力,是音樂文化政策的當務之急。

所以李文中提到政府對音樂產業的關注只須注意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完善的展演場地,其餘部分只須放手讓市場決定,更無須思考其他的補助措施與媒體公共化。這種思考邏輯,恰好與世界潮流相反。事實上,在全球資訊快速流通的時代,各先進國家如澳洲、加拿大、英國、蘇格蘭,無不積極思考提振本地音樂文化發展的政策(包含公共媒體對獨立音樂的推廣),以提升文化認同,向世界推廣本地音樂。以英國為例,自1980年代開始,政府便以政策介入流行音樂產業,流行音樂逐漸成為其文化與產業政策的焦點。在英國流行音樂相關政策的執行上,較偏向地方性質的建設,因此各地有所不同,英國地方政府鼓勵流行音樂的方式通常反映在錄音室、表演場地、演唱活動以及訓練計畫四個部分。英國地方政府對音樂創作者的協助,並非完全基於市場考量,同時也重視地方文化與年輕人就業的平衡。自1980年代末期開始,利物浦、曼徹斯特、葛拉斯哥、謝菲爾德等一些北方的主要城市,都開始對地方音樂景況進行研究與補助,訓練地方音樂人才,以改善以往「重倫敦,輕地方」的失衡狀態。至於補助的經費,來自地方與中央預算以及樂透彩基金,十年下來,英國樂透彩基金投注在音樂文化上的預算已達四億五千七百萬。

第三,在媒體政策方面,英國、澳洲、瑞典等致力推廣本地音樂的國家都將公共媒體視為關鍵推手,透過公共媒體製播的音樂節目讓新興音樂創作者發聲,增加創意新秀曝光。因此,公共媒體的存在不僅可補商業媒體之不足,也是活絡音樂產業的重要環節。去年九月,我們一群獨立音樂人聯合發起支持媒體公共化的連署活動,至今許多音樂人對於公共媒體的價值都有了一致的共識,顯示出媒體公共化的重要性已逐漸獲得產業基層的支持。

所以適度的政策介入,是為了健全文化環境的發展,並非箝制創作自由或產業經營。在各先進國家致力發展音樂文化政策的同時,我們不該背道而馳讓國家全面放手任憑產業自尋生路,而讓所謂的市場放任主義的「創意媒體學」的思維箝制了流行文化產業與公共媒體的想像與創新。


2005.09.18  中國時報
還好音樂產業不談公共化、無輔導金
李天鐸

在台灣文化產業諸多的項目裡,到底哪一項有國際競爭力?被問到這個題目,許多內行人會先皺皺眉頭,然後說:流行音樂。皺眉頭的原因是,眼前有危機;肯定則是因為,相較中國大陸、香港與星馬華人社群,其根基深厚且營運健全。並且依照音樂人的說詞:「還好音樂沒有輔導金」。

在根基上,早在六○年代大陸大搞文革的時候,台灣便已沐浴在英美的搖滾、鄉村、披頭四等樂風中,黨國斥責的「靡靡之音」也已出現,到了七○ 年代校園民歌的崛起,正式為後續的流行音樂發展奠定了基礎。經過八○年代創作能量的積累,到九○年代跨國音樂集團的進駐,帶來了經管技術,並漸次地垂直整編上下游,於一九九七年開創出一百二十三億元的佳績,也確立了台灣為全球華語音樂中心的地位。
再談營運。流行音樂靠光碟或卡帶獲利,而它銷售成敗的關鍵則取決於大眾飄忽不定的「官能感覺」,比起以民生必需為訴求的製造業,自然風險與不確定性要高得多多。往往一個不經意的緋聞就毀掉一張專輯的首賣。為了克服高風險,除了維持相當的出片量,必須要有一套緊密的運作結構。

歌手與詞曲作者的作品必須經由製作、發片與販售的商品化步驟,將其推向大眾。這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與組織的運作,而這多半就得靠大型音樂集團。在這過程中,創作歌手/音樂品牌/音樂集團公司不只是一個線性的因果關係。創作歌手的專業表現是音樂創作;音樂品牌負責的是光碟製作;而音樂集團的任務是將「作品」轉化成「商品」,創造銷售。這其間各自職掌互異,動機任務亦不同,其運作環環存在著矛盾與衝撞。因此商品化流程,「理性與非理性」的統合,對「群眾官能感覺」的探觸,便成為音樂經管的命題。

今天文化產業發展,絞盡腦汁完成的作品是「核心」,但將作品轉化為商品,突創佳績則是「關鍵」。這兩根樑柱,一個是美學創意,另一個是經管技術,這是台灣流行音樂發展四十多年所累積的最珍貴的優勢。電影、電視、動畫、電玩則相對匱乏。

一九九八年後,寫入式光碟問世,P2P網站肇興,MP3格式發明,全球音樂陷入空前的盜版危機。如今台灣音樂的年產值已不到全盛時期的四分之一。音樂產業勢必得作顛覆性的調整,首先必須將科技帶來的破壞轉化為獲利的新通路,其次將自身由「音樂商」的定位轉化為「娛樂商」,與任何影音有關的娛樂融合(藝人經紀、演唱會、廣告、詞曲授權、影視演出等)。這些應該難不倒有四十年發展經驗的音樂產業,真正叫人擔心的是,中國大陸市場開放對台灣創意與經管人才的吸納效應。

年前在監察院主辦的系列有關媒體產業發展的聽證會上,被問及有哪些地方需要政府給予輔導的,幾位音樂主管的回應是:希望台灣能建立一套與國際接軌的影音財產保護的判定標準與措施(這是未來文化產業發展存續的命脈);社會上能有更多、設施更完善的演唱展出空間,其他屬於產業內部的問題,音樂人自己來就可以了。相對的,電影界代表則要求全面性的獎助方案、更多的輔導金,電視界的與會人士呼籲公共化,至於經年數十億元的支出當然由政府承擔。一個產業是否具備競爭格局,有沒有出息,從這裡就可以看出來了。

(作者為崑山科技大學創意媒體學院院長)(本專欄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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