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8, 2007
金曲獎是一個文化戰場:「金曲獎總體檢」座談會紀實
文:李怡慧(AMG另類媒體發電機成員)
座談一開始各位與談人都著重於獎項分類的討論。大大樹音樂圖像製作人鍾適芳表示,鄭進一頒獎典禮當天說「金曲獎在表演中沒有『台語歌』的表演」,他(鄭進一)所指的台語歌曲並非伍佰那種,而是具有某些演歌基礎的樂手所唱的台語歌,因此鄭進一其實是以音樂類型來思考「何為台語歌」。翁嘉銘則指出,「即便是『原住民族群』,就有這麼多種不同的『語言』,對於彼此的音樂也不見得完全了解,以語言分類本身就是荒謬的事情。」
除此之外,座談會中有許多精彩的討論,包括評審的問題(此問題也與獎項分類息息相關)、媒體的問題,或者是更根本在經濟上的弱勢,導致許多原住民樂手無法發聲的問題。
在評審方面,與談人馬世芳認為,「藝術創作是有著難以比較的本質,所以要求所謂公正客觀,本身就是難事。」金曲獎制度的設計,特別是以語言分類,則會形成使得非原住民語的評審,或許不了解原住民族群的音樂。
除此之外,評審彼此間也會出現無法對話的情況,例如翁嘉銘表示曾經在評審過程中,遇到其他評審不了解什麼是R&B、Hard Rock或是電音。也遇過有的評審是通路商,或是聲樂家。在音樂上,根本沒有可以相互討論的基礎。而以音樂類型分類,由不同專長的評審來評不同類型的音樂,恰好能夠解決這個問題。
在場與談人也表示,反對以語言作為分類,並非迴避族群問題,只是金曲獎無須負擔鼓勵母語創作的責任。鍾適芳認為,語言保護政策有其必要,但是那是更基礎的工作,例如教育或音樂生產的培力(如生產工具的獲得)。翁嘉銘表示,新聞局有舉辦台灣母語原創音樂大賽,並且客委會或者原民會,也都有舉辦母語音樂創作比賽,實在不必再疊床架屋。
然而創作比賽也有其問題,例如鍾適芳提到,在母語原創音樂大獎中,報名數最少的是原住民族。當她問檳榔兄弟要不要錄音參加比賽的時候,檳榔兄弟卻表示他們為了生活每日都很忙碌,實在沒有多餘的時間創作音樂。生祥也說,他曾聽過北原山貓說要參加比賽,要錄三首歌,可是他們只錄一首歌就沒錢了,怎麼可能錄三首歌。這些經濟條件的限制,反而才是限制他們以母語創作的阻礙,也是原民會真正應該著力的地方。
除此之外,大家也談到了媒體的表現。馬世芳舉例,生祥歷年已經入圍18項,每年媒體還是會以「爆冷門」、「黑馬」來形容;鍾適芳認為從入圍名單出來之後,幾乎沒有看到媒體針對入圍者的音樂有任何深入討論;翁嘉銘則指出,其實媒體也沒有給予母語原創音樂大獎太多關注。
各位與談人也提到對於日後獎項的規劃與想像。例如對於樂風分類,許多人質疑台灣市場太小,怕屆時設了獎項卻沒有人來報名。關於這點,主持人何東洪表示,音樂類型的多樣性,和市場大小其實是兩回事。翁嘉銘認為,其實台灣的音樂類型非常多樣,只是新聞局的官員都看不到。葉雲平的看法是,會出現這樣的質疑,其實是因為長期以來,都在以專輯來想像獎項,而非以單曲。例如周杰倫,一張專輯可能有很多風格,就可以以不同風格的單曲報名不同的獎項。而如果認為我們不應該抄襲葛來美,也可以討論出屬於台灣的音樂風格類型,說不定「台式搖滾」也可以成為一類。
馬世芳也提到金曲獎典禮本身的問題,例如金曲獎的綜藝化,承辦的公司從新聞局得到的經費不多,只好找很多贊助商;鍾適芳也說,她除了今年之外,只進去會場一次,過往每次都只送樂手到門口,祝福他們之後,然後再等他們出來。因為她認為金曲獎是一個與音樂本質完全無關的活動。
對於母語創作者而言,資源的問題(無論是具體或是抽象的)或許才是真正讓有才華的創作者窒礙難行的因素,而這些根本的問題也並非仰賴金曲獎多設語言類獎項保護就可以解決。
雖然在場有許多精彩的討論,但現有制度的窠臼也非一時可以解決,但正如主持人何東洪說的:「這畢竟是個戰場,對主流戰場的戰鬥,縱使傷痕累累,也在所不惜。」
August 25, 2007
[中央社]樂評家:金曲獎不必背負鼓勵母語創作責任
(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二十四日電)今年六月,音樂人林生祥在金曲獎頒獎典禮上拒領客家音樂類獎項,將金曲獎長期以來的爭議檯面化。在「金曲獎總體檢」座談會中,與會樂評專家認為台灣已有鼓勵母語創作的音樂競賽,金曲獎其實不必再背負這個責任。

由台灣音樂展演協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主辦的「金曲獎總體檢」座談會今天在台北光點舉行,林生祥首先以棒球比賽為例說,棒球沒有票選「最佳客家投手」或是「最佳原住民捕手」的說法,而身為國家最重要的音樂獎項,除了獎座他看不出金曲獎有任何與音樂有關的元素。
「五四三音樂站」兼今年金曲獎評審的馬世芳則指出,政府保護相對弱勢的族群無可厚非,但不需由金曲獎來承擔,何況自從金曲獎設置客語、原民住族語獎項後,並沒有讓這類音樂能見度增加,反倒是限制了林生祥的創作。

也曾擔任金曲獎評審的專業樂評人葉雲平表示,作為國家的重要音樂獎項,想要以二十多名評審來照顧到所有的人,是做不到客觀的。他以自身經驗說,每次參加評審工作,一看評審名單,他就可以猜測出大致的得獎名單,尤其有些評審沒有基本共識,根本無從對話、溝通,因此,過程中有些獎項他完全不想參與討論。葉雲平同時以坎城等四大影展說,如「變形金剛」這種商業電影自然不會參加四大影展,創作人、業者自會選擇適合自己的作品參加,所以,金曲獎必須有它的定位。
大大樹音樂圖像製作人鍾適芳也很少出席金曲獎,她表示,以語言分類,無法比較完全不同的音樂風格,而且金曲獎頒獎典禮早已脫離了音樂本質,媒體的報導完全看不出有關音樂風格的報導。專業樂評人翁嘉銘也說,如果金曲獎定位為純音樂獎項,就不應有利益的考量;何況現在已有母語創作的音樂競賽,就具有鼓勵的效果,金曲獎實在不必背負如此重擔。
August 17, 2007
連署聲明:反對「中子創新」壟斷「台客」,智財局應審慎看待文化相關著作/ 商標權審查
(本連署聲明歡迎轉寄、轉載)
針對「英屬維京群島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子創新公司」 ) 將「台客」二字註冊為商標一事,我們對此表達強烈抗議,同時反對任何個人或團體將「台客」的詮釋權或文化意象壟斷。對於此事件,我們的聲明如下:
1. 「台客」二字並非特定個人或團體所獨創,其使用權當然也不能被特定個人或團體所獨佔。「台客」二字在台灣社會經過多次語義翻轉與文化詮釋的過程後,其意義仍無法定於一尊,關於台客的多元意象、音樂型態、生活風格,都是庶民共構的結果。同樣的,任何的文化創意都是建立於前人累積的成果上,文化創意的壟斷,將阻礙文化的創新與再生產。
2. 我們並非全然反對將「台客」二字使用於商業活動或其他商品,然而將指涉一種音樂類型與生活風格的詞彙註冊為商標,壟斷他人與此相關的創意表現與文化詮釋,前所未見。我們所反對的,是無視於庶民的創造力,厚顏宣稱「台客」一詞的正面意義為特定活動所獨力建構的傲慢姿態。
3. 造成此次風波的結構性因素,為智慧財產局對於文化現象的無知,以及在文化相關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概念上過於落伍。早在「台客搖滾嘉年華」演唱會之前,一篇名為「台客論」的網路文章已流傳多年 ( 此為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的關鍵之一) ;此外,多本學術論文、期刊論述也都對台客文化有所著墨,且於標題中早已使用「台客」二字,顯見台客風潮是一種文化過程,並不僅是「中子創新公司」的活動成效所致。對於「中子創新公司」的申請,智慧財產局原本應善盡查核工作,扮演好把關的角色,卻片面接受「中子創新公司」所提出的資料,以「所有社會風潮皆指向該公司」為由通過商標申請,對此我們表達強烈不滿。
4. 在此呼籲「中子創新公司」,公開宣布放棄「台客」二字的商標權,將文化詮釋的自由還於大眾,也為文化相關著作權的案例建立一個良好示範。否則此例一開,任何文化詞彙的使用皆有可能被有心人士所壟斷。
5. 智慧財產局應立即檢討文化相關著作權與商標權的概念,正視文化創意與流行詞彙的公共性。對於可能發生疑義的申請案,應蒐集完整資訊,並邀集相關專業人士成立諮詢小組,謹慎面對案件的審理,以避免再度發生類似的事件。
發起團體:媒體改造學社、AMG 另類媒體發電機。
August 14, 2007
[中時]台客復仇,還有的等(張世倫)
中國時報 2007.08.14
台客復仇,還有的等
張世倫
關於「台客」一詞遭商業團體註冊商標所引發的爭議,日前已有李崇僖教授就法律層面提出批判見解。但此事除了法條形式上的論辯至關重要外,亦有音樂文化上的倫理意涵,實不容小覷。這一切,或許可從甫於月初逝世的英國傳奇音樂人東尼威爾森(Tony Wilson)談起。
威爾森原本是曼徹斯特的電視台記者,在目睹了龐克樂團「性手槍」的現場演出後大受感動,決定成立自己的唱片公司「工廠」,如「喜悅分隊」、「新秩序」、及「快樂星期一」等,都出自這家獨立廠牌,並帶動了一股來自曼徹斯特的青年文化革命,與南部的倫敦分庭抗禮。職是之故,九○年代初期媒體爭相以「瘋徹斯特」(Madchester)來形容這股熱潮,並尊稱威爾森為「曼徹斯特先生」(Mr. Manchester)。
如此看來,威爾森似乎可以宣稱自己是「瘋徹斯特」的發明者,但他非但拒絕壟斷「瘋徹斯特」一詞,在與樂團商議錄製作品時,他甚至從不簽署紙本合約,雙方僅以握手方式君子協定,凡有利潤則平等對分,絕不剝削樂團,被視為獨立唱片公司的傳奇經營典範。
其實,音樂史上多的是類似情況。美國爵士小號手邁爾士戴維斯(Miles Davis)不但技藝高超,一向也以愛錢著稱,但他在發行了開風格先河的專輯《酷派的誕生》後,不會白目到跑去註冊「酷派」商標。很多人把英國時尚設計師薇薇安.魏斯伍德(Vivienne Westwood)的成功,當作文化創意產業點石成金的絕佳範例,但她也不曾傲慢地以法律手段,將龐克這種取材於勞動階級的拼貼街頭美學據為己有。日本,也曾在九○年代中期掀起一波融合舞曲、香頌、爵士、設計時尚等元素的「澀谷系」(Shibuya-kei)風潮,這股潮流以東京澀谷區的連鎖唱片行為發展核心,具有濃厚的商品化色彩。但即便如此,也不見其中任何個人或團體膽敢以法律手段,將整股流行風潮的浪頭納為私有。
這是因為音樂類型與生活風格,原本即非任何個人所能獨創發明,即便天縱英才,其創作在很大程度上仍須站在前人肩膀上,才能累積延伸。只要作品的高度夠了、深度厚了,時勢跟潮流的趨勢與評論自然會指向一方,實無須以粗魯的法律手段,箝制其他人的詮釋自由。
此次被「英屬維京群島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指控侵害商標的花蓮演唱會,演出名單裡包括了早被樂評界公認具有台客搖滾風的「董事長」與「夾子」 兩個樂團。如此法律惡例一開,等於往後就連被公認為台客風格「創作者」都不能逕行使用所謂「台客」一詞,唯有當「從屬」於此一集團所舉辦的演唱會裡,音樂人才能在鋼管女郎、改裝車,以及人偶cosplay的人潮夾縫空隙,毫無法律風險地僥倖使用「台客搖滾」一詞表演,這豈不離譜至極?
何況對真正熟悉台灣搖滾樂發展的人而言,獨立樂團「濁水溪公社」早在一九九九年的專輯《台客的復仇》裡,便對「台客」做為融合土洋搖滾風格的可能性,做出了淋漓盡致、挑釁大膽的精彩演繹,這張專輯在許多樂迷心中才是正港的台客搖滾經典。
許多文化評論者曾過度樂觀地宣稱,「台客」現象將使得往昔在族群、階級、地域上飽受歧視的庶民群體,得以重新恢復自信心與主體性,但從「台客」商標一案所引發的爭議看來,「台客」若想真正復仇,恐怕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作者為樂評人、媒體改造學社成員)
August 10, 2007
August 8, 2007
[苦勞網]文化界不滿「台客」被註冊商標
2007/08/07 苦勞報導
文化界不滿「台客」被註冊商標
智財局:一切程序合法
文:楊宗興(苦勞網實習記者)
近年被廣泛使用及討論的流行語「台客」竟遭民間公司註冊為商標,導致花蓮「東岸酷熱搖滾音樂節」其中一天的主題派對「台客搖滾之夜」被迫更名「東岸搖滾之夜」,此事件引起學界及文化界人士的強烈不滿,今天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批評文化通用語「台客」怎能成為商標?
身為東岸搖滾音樂節主辦單位之一的七色一味公司執行長郭紀舟表示,他們在活動中規劃了三個主題音樂派對,分別是原住民之夜、嘻哈之夜、以及台客搖滾之夜,原本希望打造不同音樂風格的文化之夜。沒想到「台客搖滾」已被中子創新公司註冊為商標,中子創新公司寄出存證信函警告音樂節主辦單位,迫使8月4日的「台客搖滾之夜」臨時改名為「東岸搖滾之夜」,郭紀舟大嘆:「真的不曉得台客可以被標定為商標。」
音樂界頗負「台客」盛名的濁水溪公社主唱小柯柯仁堅也在記者會上嗆聲,小柯說:「我在1999年就出了《台客的復仇》專輯,他們要不要來告我?如果台客可以變商標,以後乾脆什麼龐客、紅客都去註冊算了!」
除了文化界的忿忿不平,學術界也提出反對的看法。媒體改造學社成員也是台大社會系教授的李明璁就表示,這個事件跟政府這幾年大搞文化創意產業有很大的關係,所以這個事件對於文化創意產業有指標性的意義,呼籲大家在看待此事不該簡化成業者與業者之間的戰爭,而是去正視文化權利保障的問題。
李明璁拿著中子公司的商標申請資料,憤怒地指著台客兩字的商標圖示說:「這上面只有台客兩個字,既沒有特別的Logo也看不出創新的部份,台客又不是他們公司發明創造的!我甚至懷疑這字體是標楷體,所以是不是用細明體的台客就可以?」
同是媒體改造學社成員也是東華大學財法所的李崇僖教授也強調,文化創意都是立基在前人的創意之上,而且「台客」代表的是一種文化或是一種音樂風格,不能因為被註冊為商標就阻止別人呈現這樣的文化風格,否則要是有人去註冊「爵士鋼琴音樂」的話,那不就也不能舉辦爵士鋼琴音樂會了?
李崇僖更指出,商標的概念是讓消費者可以去清楚辨識各種商品以利市場的交易,但並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註冊成商標,商標法第23條有名列哪些東西不可以成為商標。李崇僖舉例:「像是『低脂牛奶』就不可以成為商標,要不然其他廠商就無法販賣低指的牛奶了。」李崇僖認為「台客」作為商標甚至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問題,他質疑難道商標法的法律位階會高過憲法的位階嗎?
主辦這場記者會的立法委員林淑芬說,「土台客」是她小時候常聽到的用語,意指原住民、台灣人和客家人,沒想到這個一般通用與居然也被拿去註冊成商標,使得原本屬於大眾的文化公共財成了民間公司的私人財產。林淑芬指出,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向智慧財產局註冊了「台客」和「台客搖滾」的商標權,光是這兩個註冊商標底下的商品項目一口氣就包含了一百多種,從各種類別的基本生活用品,如貼紙、筆、修正液、資料夾、圍巾、襪子、手套等,到食品類的便當、速食麵、啤酒、汽水、咖啡、烏梅汁等飲料,甚至是電腦軟體、電子郵件傳送、座談會以及各種文獻書籍和雜誌的出版都不能有「台客」出現,可以說只要使用「台客」這兩個字就勢必都將被該公司控告侵權。
不過現場的智慧財產局官員顯然不太瞭解「台客」作為一般通用語的文化意涵,只不斷強調中子公司有依法提出證據,顯示出「台客搖滾」所引領出的社會風潮的確讓「台客」和「台客搖滾」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註冊商標。智財局商標權組組長洪淑敏表示,不是說一般用語就不能成為商標,蘋果日報就是很好的例子,只是如果商標和商品內容高度重疊就不可以,例如蘋果汁卻以蘋果作為商標。洪淑敏也強調,若是大眾對「台客」的商標有疑議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台客」不適合成為商標,商標局絕對會依法進行相關處置。
智財局的說法卻讓在場人士一片譁然,李明璁直接舉城邦文化曾想把網路用語「囧rz」註冊為商標被撤銷的例子,希望智財局能夠比照「囧rz」撤銷這種不適當商標的註冊。李崇僖則認為智財局從頭到尾都聽不懂他們的訴求,只是不斷從技術層次看待這個問題,完全忽視政府對於這種將公有財產轉成私有後可能造成傷害所應盡到的把關責任。
由於記者會無法達成共識,立委林淑芬要求智財局在兩星期內完成完成相關的調查,如果這個事件沒有圓滿的解決,她不排除在下個會期提案刪除智慧財產局的預算。「台客」所引發的商標侵權爭議恐怕也還會繼續延燒下去,引發更多國內關於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討論。
[自由]中子創新呼籲尊重原創
中子創新呼籲尊重原創
2007.08.08
〔記者張釔泠/台北報導〕因「台客」兩字註冊引發爭議的中子創新公司昨天提出四點聲明,表示「台客搖滾」的商標價值是中子創新多年來投入大量資源不斷推動的成果,申請商標的過程,是他們為了提升一個系列活動的品牌價值,而進行的基本工作,這和所有企業產品的商標登記過程完全一致。
中子創新指出,台客原本是帶有貶抑性質的字眼,在四年的時間裡,他們透過各種方式提升台客在創作上的價值;對日前在花蓮舉行東岸搖滾之夜活動的主辦單位,也已經與他們達成協議,將尊重原創與商標。
中子創新呼籲各界認同原創與商標的智慧財產權價值,對部份政治人物針對他們創立的商標註冊登記提出抗議,讓他們著實費解,不希望看見台灣文化創意產業努力的同時,有任何非關產業的因素介入而影響了正軌的發展,並盼各界認同台客搖滾相關活動的朋友們,能夠發聲支持這個原創的品牌。
[自由]台客遭註冊 立委批智財局
台客遭註冊 立委批智財局
2007.08.08
立委質疑文化公共財變商標
〔記者黃忠榮、曾慧雯/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昨天表示,「台客」一詞應屬文化公共財,但智慧財產局卻讓「台客」被註冊為商標,導致未來使用「台客」兩個字可能被告侵權。
不過,智慧財產局組長洪淑敏強調,註冊台客文字為商標的中子創新公司,目的只是避免消費者混淆,只要使用者能證明用台客一詞為合理使用,並未提供商品或服務,原則上都可被接受。
至於該商標是否會被撤銷,智慧財產局則說要等蒐集完資料、查明「台客」商標在註冊當時是否已經成為文化象徵後才能決定。
林淑芬昨偕學界與文化界人士召開「我是『台客』,我被告了」記者會,林淑芬說,原定於花蓮舉行的「台客搖滾音樂會」,遭中子創新公司指控侵犯商標權,被迫改名「東岸搖滾之夜」,「台客」是文化公共財,怎麼可以註冊成商標?
林淑芬並當面質問智慧財產局「為了將台客精神呈現,被告了你覺得這樣合理嗎?你核准他的商品有一百多項,核准的有道理嗎?」
洪淑敏回說「我沒有說不能用台客兩個字,商標法第三十條有合理善意使用,如果只是用來描述一個活動,這是OK的」。
但在場的藝文界人士並不滿意官方說法,濁水溪公社樂團主唱柯仁堅說,早在一九八八年他們即以「台客的復仇」為名出版專輯,中子公司哪裡具有商標指示來源意義?
智慧財產局表示,中子公司在二○○五年申請商標註冊,包括「台客」兩字、台客搖滾嘉年華,以及附有圖形的「台客搖滾」字樣三種型態。
根據智慧財產局的資料顯示,中子註冊「台客」一詞為商標權,運用於電腦軟硬體、撲克牌、啤酒汽水、書籍、廣告宣傳、電台播送、音樂會的籌辦演出、電腦動畫設計、領帶、帽子、襪子、飲料便當等十數個項目上;而「台客」兩字並未限定某種字體或顏色,也就是說,只要有人將「台客」兩字用於商品並販售,就可能觸犯商標權法,因此也引起爭議。
智財局將研議是否撤商標權
智慧財產局副局長王美花表示,智慧財產局審理此案時曾搜尋資料,發現「台客」並非商品的說明性或描述性文字,且兩年前「台客」一詞還不普遍,才同意其申請;不過,既然現在出現異議,智慧財產局將持續蒐集資料,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撤銷商標權。
[中央社]智財局:台客變商標無不宜 文化界反彈
智財局:台客變商標無不宜 文化界反彈
【中央社╱台北七日電】 2007.08.07 03:37 pm
民進黨籍立委林淑芬今天表示,台客為時下通俗用語有文化意涵,卻被業者登記為營利商標,她認為經濟部智財局失職未嚴格把關。經濟部智財局商標組組長洪淑敏說,商標目的在方便消費者指認商品,無需獨創文字,業者申請台客為商標無不妥。
林淑芬(台北縣)上午率學界與文化界人士召開記者會指出,原定八月四日花蓮舉行的「台客搖滾音樂會」,遭中子創新公司指控侵犯商標權,被迫改名「東岸搖滾之夜」,不滿公共財成了業者營利的私有財。
但洪淑敏指出,商標主要目的是方便消費者指認商品的標誌,並未要求獨創文字才能做為商標,如同蘋果可作為蘋果電腦商標是一樣的意思。
她說,中子創新公司在前年和去年舉辦「台客搖滾嘉年華」均獲得社會各界熱烈迴響,智財局才認定中子公司已具有「台客搖滾」的商標指示來源意義,才同意核准註冊,依法並無不宜之處。
洪淑敏表示,若有產生混淆誤認情形,可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有關善意合理使用的規範,或由檢舉方提證據證明台客為商標不宜,交法院就具體個案予以仲裁。
官方說法使得在場文化界與學人士皆反彈。濁水溪公社樂團主唱柯仁堅說,中子公司去年申請台客商標註冊,但早在1998年他們即以台客的復仇為名出版專輯,中子公司哪裡具有商標指示來源意義?
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李明璁說,台客從1950年代被鄙視的字眼,近年因社會各界努力,台客逐漸演變為代表台灣文化的詞彙,遺憾政府決策粗糙缺乏文化想像。
東華大學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李崇僖指出,依據商標法規定,所指定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皆不得註冊為商標,智財局應撤銷中子創新公司的商標註冊權。
【2007/08/07 中央社】
[聯合]「台客」被出賣 商人剽竊創意
「台客」被出賣 商人剽竊創意
【聯合報╱記者 何定照】 2007.08.08 03:28 am
「台客」竟然可以出賣?由台灣廣大民眾共同釀造的「台客」文化,傳出早在前年底,便由中子公司當成自己的商標,還已發展咖啡、便當盒等上百種商品,消息一出,連平日不認為自己是台客的,都要跳腳。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指出,就技術面,「台客」一詞早就存在,不少藝文、音樂團體如濁水溪公社樂團、誠品好讀,都作過台客專輯,還有無數網友以此名開網站、部落格,研究台客的碩博士論文更達十多本,中子公司絕非最早、也非最重要的「台客」創意發想者。
就文化面,歷來談台客的千千萬萬人,從沒人想過要把「台客」當自己的功勳,遑論拿來賣錢。中子此舉,無異侵占台灣全民的文化資產,將其挪用為私有物。
「文化創意產業不能這樣搞!」李明璁說,此例若開,那「宅男」、「哈日」、「台妹」是不是也可趕快拿去註冊,先搶誰贏?
去年城邦文化出版公司把網友創意「冏rz」、「好人卡」拿來申請商標,智慧財產局還聲明「網路廣為流傳的文字,如已成為網友常用的通常用語,不具有區別商品功能,即無法獲准註冊」,沒想到早在前年,智財局就已把廣大民眾的共同創意讓給商人剽竊。身為全民智慧財產把關者的智財局,實在該多做點功課,不能對社會動向這般不敏感。
【2007/08/08 聯合報】
[聯合]「台客」註冊商標 智財局被批失職
「台客」註冊商標 智財局被批失職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07.08.08 03:28 am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昨天率學界與文化界人士召開記者會指出,原定八月四日在花蓮舉行的「台客搖滾音樂會」,遭中子創新公司指控侵犯商標權,被迫改名「東岸搖滾之夜」,經濟部智財局失職未嚴格把關,讓公共財成了業者營利的私有財。
林淑芬說,「台客」為通俗用語,有文化意涵,卻被登記為營利商標,智財局明顯失職。智財局商標組組長洪淑敏說,商標主要目的是方便消費者指認商品的標誌,並未要求獨創文字才能做為商標,業者申請「台客」為商標無不妥,就像蘋果可作為蘋果電腦的商標。
洪淑敏說,中子創新公司前年和去年舉辦「台客搖滾嘉年華」,均獲熱烈迴響,智財局才認定中子公司具有「台客搖滾」的商標指示來源意義,同意核准「台客」和「台客搖滾嘉年華」註冊。
官方說法引起在場文化界與學界人士反彈。濁水溪公社樂團主唱柯仁堅說,中子公司去年申請「台客」商標註冊,但早在一九九八年他們就以「台客的復仇」為名出版專輯,中子公司哪裡具有商標指示來源意義?
東華大學助理教授李崇僖指出,依據商標法規定,所指定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皆不得註冊為商標,智財局應撤銷中子創新公司商標註冊權。
洪淑敏表示,若產生混淆誤認,可依商標法第卅條有關善意合理使用規範,或由檢舉方提證據證明「台客」為商標不宜,交法院就具體個案仲裁。
[中時]誰是台客,誰能搖滾(李崇僖 )
中國時報 2007.08.08
誰是台客,誰能搖滾
李崇僖
如果不是一場在花蓮舉辦的搖滾音樂會因為使用台客名稱而被迫改名,社會大眾恐怕至今仍不知道,「台客」與「台客搖滾嘉年華」這兩個詞彙已經被中子創新公司申請了商標保護。這件事曝光後,該公司竟還在媒體上聲稱其並未註冊「台客」一詞,而是註冊了「台客搖滾」,這是公然說謊。智慧局網站上容易可查閱的資訊,而公然說謊的背後原因,不就是因為想要偷偷摸摸地壟斷一個原本就屬於台灣社會共有的文化詞彙嗎?
該公司總共註冊了「台客」商標十一案,「台客搖滾嘉年華」十一案,適用之商品與服務類型包羅萬象。姑且不論該公司是否真的能在三年內將台客品牌用到電腦、教育事業、飲料等百餘項商品和服務類型(依法如果公告後三年內沒有使用該商標,則要廢止其商標權,因此有些商標註冊案將來有可能被廢止)。文化界最關心的問題則是,當音樂會也被註冊了「台客」商標後,台客的音樂風格就被壟斷了;當各種服飾也被註冊了「台客」商標後,台客的文化風格就被定義了。
這絕不符合商標法之立法目的,因為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幾種情形是不得註冊的。其中第二款指出:「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第三款則說:「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這兩款規定可說是商標註冊要件所謂「識別性」的最核心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賣牛奶的公司可以將「低脂肪」申請為商標,那別家牛奶公司就無法在其商品包裝上或廣告上說明其產品為低脂肪,因為會侵害商標權,但這符合公平競爭嗎?所以第二款禁止這樣的商標註冊;而第三款規定的意旨是,不可以將果汁申請為飲料的商標,因為,消費者會搞不清楚到底這個字眼是指商品內容還是一個商標。
台客一詞原本就是一種文化與音樂風格的展現,如果被申請了與流行文化領域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就會阻礙了其他業者表彰其音樂或文化與服飾的風格,違反了前述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另外,將「台客搖滾嘉年華」註冊為音樂會的商標更是不合理,因為搖滾就是一種音樂,嘉年華就是一種活動型態,台客則是一種風格,將這三個字加起來如果可以申請音樂會的商標,那就像「爵士鋼琴演奏會」被申請商標一樣荒謬,這已經涉及第三款的通用名稱問題了。
更荒謬的是中子創新公司還將「台客」商標申請到舉辦會議、座談會、討論會、學術研習會等領域,那就等於說,我們不能舉辦關於「台客」的座談會,也就是不能去討論「台客」是指什麼?
過去幾年台灣藝文界很認真地探討與詮釋「台客」的歷史文化意涵,以後根本不用討論了,因為以該公司獲得的商標保護,什麼是台客,只有他們可以界定了,別人創造的音樂或服飾風格都不能自稱台客。更離譜的是,連開會討論台客是什麼都是侵權的。這已經明顯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了!
智慧局核准這樣的商標註冊,非常不妥,應尋求亡羊補牢之道。對於不應註冊而卻註冊的商標,依法律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智慧局審查人員可以申請評定其商標無效。我認為應由智慧局自行評定其無效,因為智慧局本來就對商標註冊負有把關的責任,不可將責任推給社會大眾。此外,智慧局也應考慮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依職權廢止該商標。
最後要強調的是,當我們在談文化創意產業時,不能只想到把創意變成商業利益,如果只有這樣的想法,智慧局可能會傾向很寬鬆地給予一個權利保護。實際上,任何新的創意都建築在前人的創意之上,如果一個創意為了商業化目的而被過度私有化了,壟斷了,那其他人因為動輒得咎,他的創意發展空間就變小了,整體而言是不利文化創意發展的。
「台客」這個例子除了有歷史文化詮釋層面的問題外,如果單純將其視為一種創意,也要讓它保留更多元的意義創造空間才對,不當的商標保護只會扼殺了台客文化各種創造發展的可能性。
(作者為東華大學財經法律所助理教授)
August 7, 2007
[中時]中子:註冊的是「台客搖滾」
中國時報 2007.08.07
中子:註冊的是「台客搖滾」
陳于嬙/台北報導
台灣庶民文化關鍵字「台客」被註冊為商標,衍生侵權爭議?舉辦「台客搖滾嘉年華」而打出名氣的中子創新股份公司昨表示,中子公司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台客搖滾」及「台客搖滾嘉年華」兩種名稱,並非只註冊「台客」兩字。
八月二日至五日在花蓮舉辦的「東岸酷熱搖滾音樂節」,原定在八月四日舉行「台客搖滾音樂會」,昨傳出該音樂會因侵犯商標權而被迫改為「東岸搖滾之夜」。對此,中子公司特別提出澄清,指「台客搖滾」是個明確的音樂品牌,也有特定時間及風格,不希望任何人擅用,當初得知對方以「台客搖滾」為名,就發出存證信函告知,因創意產業最重要的就是品牌產業及名稱,不希望誤導任何一位消費者。但是該公司並未以「台客」申請商標,因此立委或其他公司要告,他們問心無愧。
立委林淑芬質疑「台客」及「台客搖滾嘉年華」不應被核准為商標一事,中子提出三大回應,分別是希望林淑芬立委能徹底了解狀況、也要了解智慧財產權的用法及主辦單位辦活動應以自我創意為主。
中子公司表示,台客搖滾是歌手伍佰及台客搖滾大會主席倪重華兩人的創意發想,有鑒於當時「台客」是被誤解的字眼,但卻是台灣人生活的真實面表徵,也涵蓋許多台客美學,因此,取名為「台客搖滾」就是希望能表達台灣創新的力量。
中子公司表示,二○○五年在台中舉辦第一屆台客搖滾嘉年華後,始塑造出品牌並奠定該音樂品牌名氣,並於前年年底在有計畫發展該品牌及台客搖滾的周邊商品後,展開上百種商品的註冊工作。
[中時]「台客」註冊商標 亂用可能侵權
中國時報 2007.08.07
「台客」註冊商標 亂用可能侵權
林諭林、林上祚/台北報導
「台客」兩個字別亂用,否則可能吃上侵權官司!「台客」是當今流行文化熱門用語,但許多人不知道,「台客」兩個字的商標權,之前已被一家公司悄悄註冊,未來只要商品、書籍或雜誌商標提到「台客」,都可能觸犯商標侵權。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昨日表示,「台客」這個流行用語若被註冊為商標,如同屬於大眾的公共財被商業佔領,未來其他用語以此類推,將茲事體大,質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接受商標註冊標準有瑕疵,她今天將與媒體改造學社舉行記者會,探討此嚴重問題。
共同詞彙 不該獨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王美花對此表示,台客二字是最近二、三年才成為社會廣泛使用的詞彙。智財局認為,台客如果成為社會共用的詞彙,就不該讓一家公司獨享使用權。
如果台客二字已經成為社會共同使用的詞彙,王美花認為,它的使用權就不該讓一人獨享,中子創新擁有「台客」二字商標權,可能還是得讓步。
王美花表示,語言隨著時代不斷演繹,先前城邦集團將年輕族群常用的「orz」火星文註冊商標,結果遭同業檢舉,「orz」是從日本傳過來的詞彙,並非城邦所創造,因此該商標後來就遭到取消。
台客派對 被迫改名
花蓮八月二日至五日舉辦「東岸酷熱搖滾音樂節」,其中一個主題式音樂派對,因為名稱包含「台客」二字,侵犯「英屬維京群島中子創新股分有限公司」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登記註冊的「台客」商標權,導致必須修改活動名稱,並回收大量文宣品,讓「台客」商標已被註冊一事曝光。
林淑芬表示,據她瞭解,這家中子創新公司用「台客」兩個字共註冊了十一個案子,每一個案子涵蓋商品從二十幾種到上百種,總計約有二百多種,幾乎任何商品使用「台客」兩個字當商標,就可能侵權。
台客為名 註冊11案
她說,通用語應是生活中最普遍使用的語言,為何會被壟斷其使用權?智慧財產局為何允許不具識別性之通用語,被註冊成為商標?
林淑芬表示,「台客」兩個字應是公共財、文化財,若定義為商標,對流行文化傷害很大,智慧財產局應視為緊急狀況,儘速解決此爭議問題。
智財局副局長王美花說,台客二字被一般人大量使用,可能是最近二、三年的事情,中子創新公司註冊的台客商標,如果是在早年登記註冊,智財局當時沒有理由不准。
王美花表示,中子創新註冊的商標,如果是文字加上其他商標圖案,那麼圖案本身才是商標主體,使用台客二字,並不影響商標所有人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