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8, 2006

音樂文化 [立報] LiveHouse絕路近 立委急救命

【記者陳朝政台北報導】日前台北知名音樂藝文展演空間「The Wall」,步上去年因負荷不了巨額罰單、宣布停止音樂表演的「地下社會」後塵,也接到罰單與禁止音樂表演的公文,「要符合餐飲服務、飲酒店業與藝文服務業的所有建築管理標準,請政府開一家給我們看。」The Wall經理傅鉛文無奈地說。

自去年「地下社會」停止音樂表演後,相關座談與討論不斷,終於在昨天由立法委員林濁水,及長期關注這項攸關「文化創意產業」前景議題的立委林淑芬,邀集文建會、青輔會、經濟部商業司等公部門單位,試圖為當前Live House的「違法」問題解套。

傅鉛文表示,The Wall在進行商業登記時碰到很多問題,因為沒有任何符合Live House的項目,當The Wall要登記成飲酒店業的「小酒吧」,可是規定面積不能超過45坪,The Wall當然不符合;但是The Wall又不願意登記成「舞廳」或「歌廳」,「一旦登記成八大特種行業,那些常常來The Wall辦成果展的高中生怎麼辦?」

知名樂團閃靈的主唱Freddy也表示,Live House裡可能只賣爆米花和魷魚絲,卻因為有賣吃的,必須登記成餐飲服務,「所以必須為了魷魚絲和爆米花,花一百多萬去弄廚房」。他說,所有消防設備、建築管理的要求都會遵守,但是不願意為了符合商業登記花這麼多錢。

文建會與青輔會等單位都認同Live House這種小型商業的音樂展演場所,有其文化扎根的意義及價值,「但是除非主管機關能訂出特別法,排除相關規範,商業登記才能設立新的類別。」商業司表示,若Live House要登記成新類別,包括消防、建管、都市計畫等規範,都必須排除符合餐飲、飲酒等項目。

文建會主委邱坤良表示:「聽起來文建會比較像主管機關」,他認同也願意將獨立樂團、音樂展演空間等這類文化產業,納入文建會的業務範圍內,但是為了根本解決Live House的法律問題,他強調,還是必須透過各相關單位的協調才能辦得到,「下禮拜馬上邀集相關團體與部會,針對暫行的規範進行討論」。

至於眼前The Wall將面臨無法表演的「斷炊」困境,「文建會會立即召集相關單位,協調解決這些問題。」邱坤良說。立法委員周守訓也承諾,公聽會結束後馬上與台北市議員協調,尋求市警局、都市發展局、文化局等相關單位,「不臨檢、不斷水斷電,先解決眼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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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文化 [聯合]The wall演出遭禁 Live House爭法源

【記者李思嫻/台北報導】

「東京有186個Live house(小型音樂展演場地),全台灣只有6個,不但從未盛行,還逐漸萎縮。」立法委員林濁水及林淑芬今天將舉行公聽會,針對培育音樂人的Live house長期面臨商業登記執照不符問題,與業者共商對策。

長期關心創作音樂的林濁水說,政府的確需要給予Live house空間,否則業者無所適從,創作音樂文化的基礎也會漸漸萎縮。

台北Live house運作超過16年,但至今商業登記法規中,沒有適合登記的項目,如「The wall」(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五月中旬即收到台北市政府公文,以「違規營業,登記執照不符規定」為由,勒令「The wall」停止飲酒及樂團表演活動。

「The wall」位於公館商業區,有樂團表演空間、獨立音樂唱片行、服飾店、刺青店、樂器教學等,建築執照屬性為「類似」小吃業執照。「The wall」經理傅鉛文說,觀眾來主要是欣賞表演,不能因為有賣酒,就當The wall是舞廳、夜總會,「當前法規規定要申請特種營業執照,才有機會合法化,但我們並不屬於任何一者。」

同樣位於公館商圈的「河岸留言」,2003年因為建築設計不合規定,面臨勒令歇業危機,改善後得以繼續經營。老闆林正如表示,許多法規不合時宜,業主若沒有一股熱情,實在很難堅持理想。目前河岸留言光稅金就佔總收入約25%,扣掉人事、房租等成本,收入不如外界想像。

國內著名的五月天、四分衛、輕鬆玩等樂團,都是在Live house累積表演經驗,進而進主流唱片公司發行專輯,入圍本屆金曲獎最佳樂團的旺福表示,政府應扮演輔導而非取締的角色。

表演很有爆發力的輕鬆玩樂團主唱Summer覺得,Live house是樂團生命的一部分,如今Live house萎縮,新進樂團能發聲的機會就越來越少。

謎樣樂團的吉他手林呈擎認為,這是台灣「斷背山現象」,政客從不重視文化發展的過程,除非有某個樂團得了葛萊美大獎,不然政客就不注意音樂的問題,沒有合宜法規以為依據,就是扼殺音樂文化,能留下的創造力都蕩然無存了。

【2006/05/26 聯合報】

由 AMG 發表於 03:28 PM | 迴響 (0) | 引用

November 15, 2005

音樂文化 流行音樂文化 地方紮根 宣言

連署本宣言

本宣言發起成員包括了近一、二十年以來在全國各地策劃音樂展演活動、推動音樂文化以及關心音樂相關環境的藝人朋友們。

近年來,台灣政府將文化創意產業視為重點發展產業,多年來投入音樂展演產業的我們亦以積極的態度來參與各級政府的相關政策擬定座談會、研討會等,然而往往看到政府在辦理煙火式的嘉年華活動之餘,相關改革步伐卻仍然慢如牛步,眼見台灣越來越難以趕上歐美日等基層音樂文化活絡的國家,連鄰近國家地區諸如南韓都已有相關法案的推展與進步。

我們決定更積極主動地要求地方政府進行改革,並整理多年來我們不斷推動且能由地方政府來實行的音樂文化政策改革事項,要求年底的縣市長候選人支持本宣言,讓台灣的各地方政府成為對音樂文化最友善的夥伴。

本聯盟將於投票日前一波波發送電子報、文章投稿,請在全國各縣市的樂迷、青年朋友們,投票給支持本宣言,同意當選後將進行本宣言所提及改革事項的候選人。

而預計在明年年底,亦即候選人當選一年後,我們將舉辦巡迴全國各縣市的演唱會,實際監督各縣市推展政策與進行改革的效率,並做出全國各縣市的評比。

以下為我們要求地方政府推展的「流行音樂文化 地方紮根」的政策與改革:

一、 於文化局設置音樂展演活動單一窗口服務人員,鼓勵民眾在該縣市舉辦音樂展演活動,協助處理相關補助、稅務、票務、場地租借以及與相關主管機關協調之事務。
二、 鼓勵民間設立經營音樂展演空間,由文化局發放基層音樂展演空間證書,考察紀錄在該縣市的民間經營展演空間的音樂活動推展成效。
三、 重新檢討該縣市主管之禮堂、文化中心、公園、戶外表演台、閒置空間等室內外場地之管理辦法,統一並簡化租借流程,開放個人及民間團體、音樂展演單位租借舉辦售票型及非售票型展演活動。
四、 提升申辦音樂展演活動以及租借場地等地方政府受理窗口人員的文化素養。
五、 由地方政府設立補助該縣市在地音樂人製作音樂、唱片、從事音樂展演活動、赴外縣市及國外巡迴演出之基金。
六、 召開該縣市的基層音樂人座談會、公聽會,擬定整體該縣市的基層音樂文化政策

歡迎候選人簽署本宣言後,繼續推出更全面、深入,且兼備在地、國際視野的音樂文化政策。


音樂文化公民聯盟--共同發起人:

陶曉清(中華音樂人交流協會 / 民歌紀念演唱會)
鍾適芳(大大樹音樂圖像 / 世界音樂節)
豬頭皮(朱約信)
林強(和工作室)
楊錦聰(風潮唱片)
Freddy林昶佐(閃靈樂團主唱 / 獨立音樂協會理事長)

連署團體與個人:

獨立音樂協會(野台開唱音樂祭 / Say Yes To Taiwan / 秋虎祭)
台灣音樂文化國際交流協會(硬地音樂大展)
Doris(TRA Music)
Jimi Moe(墾丁春天吶喊 / 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
任將達(水晶唱片)
何東洪(台北地下社會股東、佛光人文社會學院社會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陳琪(台北藝術推廣協會)
姚大鈞(台北聲納 / 北京聲納)
陳信華(台中倉庫搖滾音樂節)
劉培倫(台中廢PARTY)
陳政宏(台南起秋工作室 / 起秋音樂祭)
羅永昌(南區搖滾聯盟 / 高雄音瘋狂嘯音樂祭)
李瑞斌(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
另類媒體發電機(AMG)
大聲誌(Big Sound)
張鐵志(作家)
張世倫(作家)
KK(小白兔橘子唱片)
吳逸駿(Noiz Studio)
鄭凱同(另類媒體發電機)
李明璁(台大社會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藝人樂團:

濁水溪公社、董事長、閃靈、Tizzy Bac、妮波寺、薄荷葉、原音社

....等逾百位民間團體 藝人 樂團等

由 AMG 發表於 11:31 PM | 迴響 (0) | 引用

September 21, 2005

音樂文化 台灣流行音樂需要創意基礎的投入--回應李天鐸教授一文

文:何東洪(佛光人文社會學院社會系助理教授)、鄭凱同(AMG另類媒體發電機成員)

關於九月十八日李天鐸教授登於中國時報第四版〈還好音樂產業不談公共化、無輔導金〉一文中,對於台灣音樂產業的觀察與評價有諸多論點有待商確。基於對於音樂產業與文化的關注,我們在此回應不同看法。

首先,縱使以往台灣音樂產業有著輝煌成績,也不足以證明「其根基深厚且營運健全」。事實上,由於長期以來唱片公司短視近利,在發行策略上極力討好青少年的流行品味,只將音樂風格視為商品包裝的一環,卻不重視音樂本質的發展,導致各種音樂流風只是曇花一現,難有紮實的文化累積效果。而近年受P2P音樂下載的影響,國內唱片產業(全球性的議題)的產值大幅下降,但面對數位科技潮流的席捲,唱片業者理應思考的並非音樂流通的防堵與智慧財產權的無限擴張,而應順勢而為,將產業主力轉向更具有成長潛力的音樂展演產業。

第二,當我們思考文化產業發展時,首要之務在於健全基礎文化發展環境,而非一味地將「產值」與「競爭力」掛在嘴邊。美學創意是產業的核心,但創意並不會憑空出現,假使缺乏利於人才培養、文化累積的環境,經管技術再高明,所謂的文化產業也只是一只空殼。我們認為,鼓勵多元的音樂展演,活絡基層展演環境,提供年輕有才華的音樂創作者磨練經驗、提升創作水準,方能提供產業源源不絕的創意。

然而台灣在音樂展演相關法令紊亂、不合時宜,甚至無法可循的情況下,老舊的法令成為音樂產業發展最大的絆腳石,諸如罰則、營業執照、演出法規,以及活動場地的申請,都缺乏符合產業潮流的適切規定。隨著產業結構的轉變,活絡音樂展演將可能成為產業主力的當下,修改音樂展演相關法令,鞏固產業基層活力,是音樂文化政策的當務之急。

所以李文中提到政府對音樂產業的關注只須注意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完善的展演場地,其餘部分只須放手讓市場決定,更無須思考其他的補助措施與媒體公共化。這種思考邏輯,恰好與世界潮流相反。事實上,在全球資訊快速流通的時代,各先進國家如澳洲、加拿大、英國、蘇格蘭,無不積極思考提振本地音樂文化發展的政策(包含公共媒體對獨立音樂的推廣),以提升文化認同,向世界推廣本地音樂。以英國為例,自1980年代開始,政府便以政策介入流行音樂產業,流行音樂逐漸成為其文化與產業政策的焦點。在英國流行音樂相關政策的執行上,較偏向地方性質的建設,因此各地有所不同,英國地方政府鼓勵流行音樂的方式通常反映在錄音室、表演場地、演唱活動以及訓練計畫四個部分。英國地方政府對音樂創作者的協助,並非完全基於市場考量,同時也重視地方文化與年輕人就業的平衡。自1980年代末期開始,利物浦、曼徹斯特、葛拉斯哥、謝菲爾德等一些北方的主要城市,都開始對地方音樂景況進行研究與補助,訓練地方音樂人才,以改善以往「重倫敦,輕地方」的失衡狀態。至於補助的經費,來自地方與中央預算以及樂透彩基金,十年下來,英國樂透彩基金投注在音樂文化上的預算已達四億五千七百萬。

第三,在媒體政策方面,英國、澳洲、瑞典等致力推廣本地音樂的國家都將公共媒體視為關鍵推手,透過公共媒體製播的音樂節目讓新興音樂創作者發聲,增加創意新秀曝光。因此,公共媒體的存在不僅可補商業媒體之不足,也是活絡音樂產業的重要環節。去年九月,我們一群獨立音樂人聯合發起支持媒體公共化的連署活動,至今許多音樂人對於公共媒體的價值都有了一致的共識,顯示出媒體公共化的重要性已逐漸獲得產業基層的支持。

所以適度的政策介入,是為了健全文化環境的發展,並非箝制創作自由或產業經營。在各先進國家致力發展音樂文化政策的同時,我們不該背道而馳讓國家全面放手任憑產業自尋生路,而讓所謂的市場放任主義的「創意媒體學」的思維箝制了流行文化產業與公共媒體的想像與創新。


2005.09.18  中國時報
還好音樂產業不談公共化、無輔導金
李天鐸

在台灣文化產業諸多的項目裡,到底哪一項有國際競爭力?被問到這個題目,許多內行人會先皺皺眉頭,然後說:流行音樂。皺眉頭的原因是,眼前有危機;肯定則是因為,相較中國大陸、香港與星馬華人社群,其根基深厚且營運健全。並且依照音樂人的說詞:「還好音樂沒有輔導金」。

在根基上,早在六○年代大陸大搞文革的時候,台灣便已沐浴在英美的搖滾、鄉村、披頭四等樂風中,黨國斥責的「靡靡之音」也已出現,到了七○ 年代校園民歌的崛起,正式為後續的流行音樂發展奠定了基礎。經過八○年代創作能量的積累,到九○年代跨國音樂集團的進駐,帶來了經管技術,並漸次地垂直整編上下游,於一九九七年開創出一百二十三億元的佳績,也確立了台灣為全球華語音樂中心的地位。
再談營運。流行音樂靠光碟或卡帶獲利,而它銷售成敗的關鍵則取決於大眾飄忽不定的「官能感覺」,比起以民生必需為訴求的製造業,自然風險與不確定性要高得多多。往往一個不經意的緋聞就毀掉一張專輯的首賣。為了克服高風險,除了維持相當的出片量,必須要有一套緊密的運作結構。

歌手與詞曲作者的作品必須經由製作、發片與販售的商品化步驟,將其推向大眾。這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與組織的運作,而這多半就得靠大型音樂集團。在這過程中,創作歌手/音樂品牌/音樂集團公司不只是一個線性的因果關係。創作歌手的專業表現是音樂創作;音樂品牌負責的是光碟製作;而音樂集團的任務是將「作品」轉化成「商品」,創造銷售。這其間各自職掌互異,動機任務亦不同,其運作環環存在著矛盾與衝撞。因此商品化流程,「理性與非理性」的統合,對「群眾官能感覺」的探觸,便成為音樂經管的命題。

今天文化產業發展,絞盡腦汁完成的作品是「核心」,但將作品轉化為商品,突創佳績則是「關鍵」。這兩根樑柱,一個是美學創意,另一個是經管技術,這是台灣流行音樂發展四十多年所累積的最珍貴的優勢。電影、電視、動畫、電玩則相對匱乏。

一九九八年後,寫入式光碟問世,P2P網站肇興,MP3格式發明,全球音樂陷入空前的盜版危機。如今台灣音樂的年產值已不到全盛時期的四分之一。音樂產業勢必得作顛覆性的調整,首先必須將科技帶來的破壞轉化為獲利的新通路,其次將自身由「音樂商」的定位轉化為「娛樂商」,與任何影音有關的娛樂融合(藝人經紀、演唱會、廣告、詞曲授權、影視演出等)。這些應該難不倒有四十年發展經驗的音樂產業,真正叫人擔心的是,中國大陸市場開放對台灣創意與經管人才的吸納效應。

年前在監察院主辦的系列有關媒體產業發展的聽證會上,被問及有哪些地方需要政府給予輔導的,幾位音樂主管的回應是:希望台灣能建立一套與國際接軌的影音財產保護的判定標準與措施(這是未來文化產業發展存續的命脈);社會上能有更多、設施更完善的演唱展出空間,其他屬於產業內部的問題,音樂人自己來就可以了。相對的,電影界代表則要求全面性的獎助方案、更多的輔導金,電視界的與會人士呼籲公共化,至於經年數十億元的支出當然由政府承擔。一個產業是否具備競爭格局,有沒有出息,從這裡就可以看出來了。

(作者為崑山科技大學創意媒體學院院長)(本專欄不代表本報立場)

由 AMG 發表於 06:45 PM | 迴響 (0) | 引用

September 09, 2005

音樂文化 催生音樂文化特別法座談會-2:檢視文化創意產業基本法草案

催生音樂文化特別法座談會的第一場已於8月24號落幕,經過所有與會者的意見分享與討論後,對於當前音樂展演產業相關法規的問題已有了初步結論。為了改善現況,首先,必須發展「文化活動公共性」的論述,突顯音樂表演的公共價值;再者,在修法與新法完成前,透過與地方政府文化單位的協調與合作,可開闢許多社區性的藝文空間;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在策略上,必須先敦促立法院儘速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然後再進一步推展音樂文化特別法的細節。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共五章(46條),分別為〈總則〉、〈公有財產之運用〉、〈協助機制〉、〈租稅〉與〈文化創意產業土地之開發與應用〉。其中對於鼓勵藝文展演空間設置的措施、公有場地的租借、外國文化工作者來台演出的規定、文化創意業者所得稅的減免、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的管理辦法…等相關面向都有明確規定,由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屬特別法,因此能跳脫一般法令的層級,直接讓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不受老舊法規的限制。

有鑒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重要性,我們邀請了相關領域的學者、立委與藝文工作者共同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進行討論,進而提出問題與建議。

歡迎對音樂文化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有興趣的朋友共同參加,交換意見。

座談時間:2005/09/13 14:00

座談地點: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羅斯福路四段200號B1,百老匯影城地下室)。

主持人:何東洪(佛光人文社會學院社會學系專任助教授)。

邀請與會者:林淑芬(立法委員)、林昶佐(Freddy)(野台開唱、秋虎祭策展人)、李明璁(台大社會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專業都市改革組織(OURs)、魏玓(淡江大眾傳播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媒改社召集人)。

討論主題(針對草案的五大部分進行討論):

1.總則

a.《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是否真能深耕文化創意、厚植產業基層實力?(第一條)

b.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應由何主管機關主導進行(經濟部?文建會?還是另立其他專職單位)?(第二條)

c.何為文化創意產業?其核心價值為何?(第三條)

d.如何培植/保障文化創意產業人才?若政府有心在高級中學以下的學校開設文化創意欣賞的相關課程,則課程應該如何規劃?(第十一條)

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該如何運作?(第十二條)

f.政府與民間的閒置空間該如何利用?鼓勵民間藝文展演空間的方式有哪些?(第十七、十八條)

g.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節目的製播如何與公共媒體的建立相輔相成?(第二十條)

2.公有財產之運用

如何在不受國有財產法與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的限制之下有效、合理利用公有硬體?(第二十二、二十三條)

3.協助機制

a.優良文化創意產品與服務的評選標準與機制為何?(第二十九條)

b.外國人來台從事文化創意相關事業的法令鬆綁。(第三十四條)

4.租稅

a.以賦稅減免刺激藝文活動的消費,是否能有效活絡文化活動?(第三十五條)

b.稅制減免、設備進口稅減免的相關配套。(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條)

5.文化創意產業土地之開發與應用

都市計畫與土地分區利用(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五條)

6.其他

a.《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施行屬橫跨中央、地方,以及各部會的工作,如何一以貫之,避免多頭馬車?

b.各地方政府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或有不同,是否會有各縣市發展不均的情形發生?如何讓各縣市都能發展各自的地方文化產業特色?

c.如何提升中央與地方公務人員對文化創意產業的認知與理解?

主辦單位:青輔會、音樂文化促進會、另類媒體發電機(AMG)、獨立音樂協會

由 AMG 發表於 04:02 AM | 迴響 (0) | 引用

July 29, 2005

音樂文化 文化紮根、推動立法:催生音樂文化政策

今年六月,「地下社會」對外宣佈七月起將暫停安排樂團演出,直到營業執照與罰單問題解決為止。這則消息不只反映出民間音樂展演場地在經營上普遍遭遇到的困境,更凸顯出造成這種困境的結構性因素:政府對於本地流行音樂文化的扶植,長期以來缺乏整體、務實且具生產性的政策規劃。

近年來政府高喊「文化立國」與「文化創意產業」的理念,並推動許多相關政策。音樂文化方面,各地方政府爭相舉辦大型音樂活動,以及計畫興建的三座大型流行音樂中心,都顯示出政府部門鼓勵本地音樂產業發展的一番美意;然而在資源的分配與政策的規劃上,民間的音樂展演場地似乎被遺忘了。在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同時政府似乎忘了一點:提供新興音樂創作演出機會的民間展演場地,才是流行音樂文化的根。

民間展演場地是音樂文化的搖籃,除了孕育優秀的音樂人才(包括相關專業工作者),也培養出多元的音樂品味與文化消費習慣,構築了音樂產業的基礎。就文化的累積而言,小型、常態性的音樂演出,比年度的大型音樂祭更具有細水長流的效果;而大型音樂祭就像年度成果發表,展現的是產業基層一年來努力深耕的成果。

然而在音樂展演相關法令紊亂、不合時宜,甚至無法可循的情況下,老舊的法令成為音樂產業發展最大的絆腳石,諸如罰則、營業執照、演出法規,以及活動場地的申請,都缺乏符合產業潮流的適切規定。隨著產業結構的轉變,音樂展演將成為產業主力,修改音樂展演相關法令,鞏固產業基層活力,是音樂文化政策的當務之急。

為了促進本地音樂文化的發展,本促進會串聯了台灣民間的展演場地、獨立音樂人、音樂活動策展人以及學者,希望能敦促立法院不分黨派通過文化相關法案,並且籲請政府開始進行音樂文化紮根的政策,協助修改相關法令與場地管理辦法,讓台灣的文化政策真正從基層做起。

我們認為,文化的進步與產業的發展是相輔相成的,要讓產業提升,政府必須提供健全的環境,對於音樂文化的相關政策,我們有以下的建議:

一、正視流行音樂的價值。流行音樂不只是娛樂消遣,也是貼近日常生活情感的常民藝術,本地的流行音樂和古典音樂、傳統戲曲、繪畫、舞台劇等藝術形式一樣具有特殊價值,政府不應忽視,對於相關政策的制定,都應建立在這樣的認識基礎上。

二、儘速修改音樂展演相關法令,通過音樂文化特別條例,編列音樂文化預算,以活絡音樂產業基層實力。

三、透過「小而美」、「小而多元」的補助方案,提供音樂創作者、音樂廠牌、活動策展人以及展演場地經營者在資金上的協助。此外,為了促進國際音樂交流及開發本地音樂的海外市場,政府應鼓勵本地音樂人到國外演出,並且提供旅費補助以及必要的協助。

四、改善「南北/東西不均」的音樂場景,發展地方音樂特色。透過地方文化政策的執行,鼓勵地方音樂活動的舉辦以及展演場地的設立,在各縣市形成具有當地人文特色的音樂聚落。

五、成立專責的政策執行單位,避免多頭馬車相互箝制,執行單位必須對流行音樂文化以及產業的運作有深入的認識。

我們期待台灣的音樂,能在文化蓬勃發展的同時,也為產業帶來可觀的商業價值。以國家力量扶植本地音樂文化的發展,在法國、瑞典、荷蘭、加拿大等國已行之有年,儘速推動相關法令的修改與政策的制定,才能拓展台灣音樂文化的視野,促進音樂產業的轉型。

我們也希望關心本地音樂文化的音樂人和樂迷和我們一起關心這個議題,並且持續監督政策的走向。


發起團體:音樂文化促進會、AMG另類媒體發電機、獨立音樂協會
發起日期:2005年7月

由 AMG 發表於 04:07 PM | 迴響 (6) |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