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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7, 2007

Live House,持續往前的道路

採訪 by 吳逸駿 攝影 by 吳逸驊 紀錄|整理 by 吳思樺

Live House合法化的問題,大聲誌一直注意當中。上次在立法院的公聽會以後,這次有機會針對這個問題更與青輔會主委鄭麗君,以及大聲誌顧問李明璁座談,希望能更確定Live House的定位,也有了比較具體的成果。另外,本次座談後半部也談到了關於國家與青年文化的關係,希望下次有機會能夠刊出。

吳逸駿(以下簡稱吳):最近立法院初審通過要取消撞球場及保齡球場的娛樂税,當初立法院通過的理由是,以前在威權統治時代,國家動亂不安,娛樂這個行為被拿出來特別看待,被認為是不應該的,所以才課稅。而從本質來看,Live House大多是以售票入場的形式經營,票的本身其實含有娛樂的意涵,像是去森林遊樂區玩或是去看電影都要買票,若能取消娛樂稅,對Live House的經營會比較有利。目前希望能以Live House也能為國爭光的角度(如閃靈最近受邀參加坎城唱片展),推動政府全面取消娛樂稅,也是目前我們正在關心的議題。

鄭麗君(以下簡稱鄭):這其實也是牽扯到商業登記的問題。

吳:因為商業登記還沒有太多進展,公聽會後,文建會雖有行文給地方的警察單位,讓對Live House的取締行為暫時減緩,略見成效,但這也只是一時的辦法。想請教主委其他相關事項處理的進度?

商業登記的折衝,暫時性的護身符

鄭:上次公聽會後,如剛剛所說,地方政府有收到相關的公聽會紀錄,所以警察臨檢的部分有稍微解決了。但公聽會中達成更重要的共識,就是要為Live House新設一個商業登記。

Live House因沒有適用的商業登記,所以在設施、消防、建管上,都必須配合其他的營業登記項目,而這些營業登記項目(餐飲、娛樂、酒店)的要求加起來,Live House的設立門檻變得相當高。接著是警察在管理Live House時容易認知偏差,因為沒有這項商業登記,所以會把Live House當成其他行業管理,如直接當酒家看待。所以正源之道,還是要新設一個商業登記。

目前我們把Live House界定在文化事業,所以文建會將會成為未來Live House的主管機關,這是上次公聽會的結論。而之後要進行更改商業登記,就涉及許多單位的協調,文建會、經濟部商業司、內政部營建署,青輔會不算主管機關,但是基於青年文化,青輔會也積極參與及關心。

目前已經訂出兩個階段的目標,第一個階段是在商業登記修改之前,先由文建會出面對於已經具有貢獻的一些Live House給予肯定跟認同,以這樣一個文化、音樂產業貢獻的認定為基礎,與地方政府和司法機關溝通協調。也像邱坤良主委說:「先畫一張符啦!讓這些Live House能夠先有一個文化上的證明。」所以文建會在青輔會協助之下,匯整各方意見,擬定一張「感謝這些Live House長期促進原創音樂產業的貢獻」的文件。

這份文件擬定的過程有經過一次嚴謹的推薦程序,首先開放讓有意願的Live House報名,再經過學者專家(姚大鈞教授、張基義委員、張培仁執行長及李明璁教授)來審核,再由文建會來出具這份文件。

根據文建會的審查結果,目前第一波推薦名單為:河岸留言音樂咖啡屋、地下室飲食店(地下社會)、這牆The Wall、老諾Nuno’s Live House。

而據我們所知,收到這份文件的Live House還蠻重視的,有的還把文件表框起來,警察來臨檢就拿給他看。當然這只是暫時性做法,但至少能在修法還沒完成之前,以這種公開肯定Live House的文件,初步展現政府的誠意,這是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就是要完成商業登記的修改。首先要從定義入手,所以文建會先花了一些時間來處理Live House的定義,再由內政部營建署針對這個定義,去擬定以低度管理為原則的相關配套措施,包括相關的消防建管等等。就我所知,文建會特別為了定義Live House,花了蠻多時間;目前的定義原則上為:「提供音樂創作現場演出、展示及相關藝文服務場所之經營,並附帶供應簡單飲食、酒類或其他飲料,並且其收入內容會有一部分來自表演的消費。」

李明璁(以下簡稱李):其實我覺得經濟部商業司未來會一直遭遇類似問題,不只有Live House,新的場域、空間、營業項目不斷的長出來,舊的商業登記項目根本都已無法適用。

鄭:就我看來,商業司在主動定義這些新興行業上態度比較消極。這次Live House能有修法的契機,也是因為文建會積極主動的去定義並協商,當然還有許多民間、業界的幫忙。這個定義應該就比較符合現在Live House業者的需求。

已經新增一個新的營業代碼,尚待定義完成

李:我覺得比較好的一點,就是Live House的定義沒有舊的要去推翻,所以只要去定義一個新的就ok了。

鄭:上次法令增修事宜工作會議之中,連營業代碼都已經出來了,目前Live House被定義在J6藝文業,代碼為J603,營業項目為音樂展演場業,但是定義還沒完全確定就是。

而完成營業登記只是第一層的目標,新設完成之後,還可以有第二層積極地去鼓勵Live House的配套措施。首先是Live House取得合法的商業登記後,被歸屬在藝文產業下,就可以適用文建會的「文化藝文講座補助條例」,可依此條例申請經費補助。第二個措施就是,青輔會與文建會討論過程中,有提出一個觀念,如果我們在定義中明訂Live House的收入內容有一部分來自藝文表演,就能push政府訂定配套措施來補助Live House業者。這方面的補助分幾個層面,首先是Live House要能符合消防要求、噪音要求,對業者而言是很重的負擔,而政府可考慮補助業者的消防、建管,甚至是Live House本身的租金、營運,透過這種方式去鼓勵民間有更多提供藝文表演的空間,表演者也有更多表演的機會。第二個層面則提到目前大多Live House經營的方式,是業者跟表演者將門票以拆帳方式分攤,從這角度來看,政府若補助業者,使業者能有空間,讓表演者拆得更多門票收入,能夠健全表演者的市場機制,讓表演者能靠表演收入來營生。

這其實是換了一個角度來看,傳統上政府資源都用以補助表演者,現在應該開始思考去補助表演空間。以前政府有補助一些展覽場地,等認定Live House對原創音樂產業的貢獻後,可以開始更深入思考補助方法。

李:這其實可以建立出一個配套措施,政府也可以去補助表演的出版,新聞局就補助製作、出版方面,文建會透過補助Live House業者,來達成像主委剛剛所提的,讓表演者不僅有更多空間能表演,也能拿到比較好的酬勞。如此一來,又有出版的機會、又增加表演場地、又能增加收入,對各式各樣的表演者來講自我創作的空間會更大。

鄭:對於創作者的補助,的確要思考通路問題,補助Live House業者就是在為他們開創通路。就像電影政策也應該思考,國片如果有更多放映機會,也能有更多觀眾群,就會有更多的資金能投入創作。如果只補助創作者,卻沒有幫她們打開通路,會造就一種學院式的創作,創作者一直寫企劃案拿政府補助,依賴政府的輔導,整個市場機制卻不健全。舉一個成功的例子,韓國電影就是先開出通路,讓國片長時間在電影院映演,培養出國片的消費者跟顧客群。我想Live House具有相同功能,讓音樂創作者有更多表演機會,有更多表演收入,如此一來對創作者的補助才能收到真正的效益,我們也會鼓勵文建會朝這方面來補助。

打開對於傳統的文化生產、消費的狹隘定義

李:我覺得這必須打開對傳統文化、生產、消費狹隘的定義,以前Live House並不會被認為有什麼文化生產功能,只被認為是飲酒作樂、聽表演的場地,現在應該重新去思考整個文化的定義。

鄭:提到定義,現在Live House 的定義還有一個爭點尚未決定,就是有人提議為了維持原創音樂現場演出,要不要在定義中限制Live House每週固定有幾天的表演?像何東洪教授或部分業者是認為,Live House應每週至少固定提供三天以上之原創音樂現場演出。這個定義現在還未定案,我也很願意聽聽各界的意見。

而設立此門檻的用意是為了排除Live House 商業登記通過後,很多酒家或夜店為了獲得政府的補助,刻意登記在Live House 項目下。如此一來,可能反而把Live House 這行業的名聲搞爛,所以需要一些門檻來限制申請登記的業者。目前青輔會主張此門檻要有彈性,正在跟文建會確認。其實我的想法比較開放,有些相關行業可能想要鑽進來,鑽進來後為了符合規定,經營形式就轉為Live House ,反而增加許多表演空間。

李:我認為設立門檻的確必要,而門檻的彈性可以開放為達成某個條件「或」某個條件,比如規定時數或收入,只要滿足兩種條件的一種就ok。

吳:譬如Live House 要達到每周三天,或一個月十、十五天提供原創音樂演出,或是以一季的整體比例來看,讓Live House 在經營上能更有彈性。

鄭:如此一來,整個定義大致方向為:「提供音樂創作現場演出、展示及相關藝文服務場所之經營,以音樂表演為收入項目之一,固定提供一定比例的音樂原創現場演出,並附帶供應簡單飲食、酒類或其他飲料。」而其中的細節都可以再討論。

吳:我想回到策展的問題,假使一個獨立樂團,想要策劃一個獨立的音樂活動,應該要能像古典音樂一樣能申請政府的補助。這有點像學生拍片申請的輔導金,希望補助業者外,學生若想企劃樂團表演活動,也應該被補助。

鄭:這方面我認為可從釋放公共空間開始,受限於地方政府的規範,許多公共空間不能做營利演出,譬如學校就不能作營利演出,但如明璁所說,廢棄國小為什麼不能成為一個展演空間?台灣表演空間量並不夠,若能把這些既有的公共場域開放給音樂或藝術展演,而不是光靠Live House裡的演出,整個文化場景會更蓬勃,我認為這是下一步修法可以努力的方向。

posted by editor at April 17, 2007 3:06 AM | Track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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