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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創造台客搖滾?(投書原稿)

關於這整個事件,請見「網路台客嘉年華」網站
這裡貼上中時刊出文原稿。對於中時的標題,我已經不知該怎麼說了。
這篇文章之後,也不太想再寫報紙上的評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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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創造台客搖滾? 

  近期中子創新公司將「台客搖滾」註冊成為其所擁有的商標爭議,已引起法律面及音樂文化創意面的批判。然而中子的聲明卻一再辯解,「台客搖滾」是該公司投入大量資源所建立的「原創品牌」。甚至自陳「台客原本是帶有貶抑性質的字眼」,經其不斷「提昇台客在各種創作上的價值」,才使「台客成為一個正向的名詞」。針對這樣的說法,我們或可進一步釐清,到底誰能創造台客搖滾?而中子創造的又是什麼。

  


首先,從2005以來,被拱上台客搖滾的代表音樂人,便是在90年代初的新台語歌運動中佔有重要地位的伍佰、豬頭皮等人,以及90年代後期所興起的台灣搖滾樂團世代,包括濁水溪公社、董事長樂團、五月天,還有眾多在小舞台演出的獨立樂團。這些都是將台灣在地多樣的社會生活融入其音樂創作的代表音樂人,具體地成為這個音樂嘉年華中的實質音樂內涵。因此,就音樂文化的層面,中子所謂的原創品牌,其實是建立在這許多台灣創作音樂人近二十年的音樂結晶基礎上。「台客搖滾」作為指涉台灣在地音樂人、音樂風格與精神,顯然不是中子公司可一手獨立創造的。

  那麼台客搖滾嘉年華,是在販賣這些音樂與精神嗎?恐怕也不是。中子所販賣的「台客搖滾」(或其所謂的原創性),比較是在於將「台客搖滾」的音樂文化意涵,逐步打造為可娛樂(或揶揄)、也可消費的特定生活風格認同。更進一步的創意,則是讓音樂節成為台灣底層文化的奇觀體驗營。請來八家將、電音三太子作為暖場,民眾可以一邊聽搖滾樂、吃圓環夜市小吃,一邊看電子花車、鋼管女郎秀、布袋戲,甚至聽到演唱〈倒退嚕〉的傳奇歌手黃克林…等。

  因此,正確說來,中子創造的其實只是名為「台客搖滾嘉年華」的活動,而不是「台客搖滾」。其中所挪用的台灣搖滾與庶民文化,也已經過一定的改造與再包裝。比如,這些音樂人最好能配合演出、更符合刻板印象中的“台客味”,才能更有賣點。像伍佰就得經過一番掙扎後,自承自己就是台客,要與台式電音天后謝金燕對唱才有話題性;而張震嶽與McHotdog的“我愛台妺”,則一唱再唱成為其所推動的台客搖滾意象中的芭樂歌。這樣的嘉年華會商品,並不能等同於「台客搖滾」一詞原能擁有的豐富意涵。

  其次,中子宣稱,其台客商標化的努力,是在將「台客」去污名化成為正向名詞。在2005年以來,中子的確以文化行銷的手法,包括在報紙藝文版與誠品好讀雜誌,在中產階級文化圈中,成功地將「台客」反轉為時髦流行的話題。但與其說這是將台客去污名化,還不如說,這是將「台客」成功地娛樂化、商品化。在此,並不是要將商業及文化對立起來。而是要去指出,在這種將台客商品化的建構下,台客搖滾嘉年華會的內涵與實質的利益分配,不僅與它所扣連的台灣音樂人無關,更與將台客去污名化的使命感無關。反而中子所作的,是將過去各種刻板化的台客意象與音樂予以拼貼,成為一種嘲笑聳、也裝聳的娛樂商品,用來販賣給中產階級。這樣一個中產階級商品迴圈,實際上與庶民文化的台客生活圈,也缺乏實質有力的扣連。

  所以不論是將「台客」或是將「台客搖滾」註冊,中子公司都明顯是越界犯規了。而這樣犯規的後果,卻正好會回過頭來傷害其所標舉的「台客搖滾」。一旦「台客搖滾」成為一個被註冊、壟斷的商標,則不僅音樂創作者將失去以「台客搖滾」為基礎的創作空間(比如不能自己再去標舉、或創辦任何以台客為名的音樂創作或活動)。另一方面,「台客搖滾」也將只能作為一個「死」的品牌,只是讓一個特定的公司藉此牟利。台客搖滾也永遠無法發展成像「英倫搖滾」(Bripop)那樣的一個「活」的、「多元的」音樂類型,繼續讓所有的在地音樂創作者參與形塑過程,讓所有樂迷共同享受。所以,究竟誰能創造台客搖滾呢?可以確定的是,中子參與創造的是「台客搖滾嘉年華」活動,但不是「台客搖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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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8.18 
台客搖滾 不能被壟斷
簡妙如

近期中子創新公司將「台客搖滾」註冊成為其所擁有的商標爭議,引起法律面及音樂文化創意面的批判。然而中子的聲明卻一再辯解,「台客搖滾」是該公司投入大量資源所建立的「原創品牌」。甚至自陳「台客原本是帶有貶抑性質的字眼」,經其不斷「提昇台客在各種創作上的價值」,才使「台客成為一個正向的名詞」。針對這樣的說法,或可進一步質問,到底誰能創造台客搖滾?而中子創造的又是什麼。

首先,從二○○五年以來,被拱上台客搖滾的代表音樂人,便是在九○年代初的新台語歌運動中佔有重要地位的伍佰、豬頭皮等人,以及九○年代後期興起的台灣搖滾樂團世代,包括濁水溪公社、董事長樂團、五月天,還有眾多在小舞台演出的獨立樂團。因此,就音樂文化的層面,中子所謂的原創品牌,其實是建立在這許多台灣創作音樂人近二十年的音樂結晶基礎上,這顯然不是中子公司可一手獨立創造的。

那麼台客搖滾嘉年華,是在販賣這些音樂與精神嗎?恐怕也不是。中子所販賣的「台客搖滾」(或其所謂的原創性),比較是在於將「台客搖滾」的音樂文化意涵,逐步打造為可娛樂(或揶揄)、也可消費的特定生活風格認同。更進一步的創意,則是讓音樂節成為台灣底層文化的奇觀體驗營。請來八家將、電音三太子作為暖場,民眾可以一邊聽搖滾樂、吃圓環夜市小吃,一邊看電子花車、鋼管女郎秀、布袋戲,甚至聽到演唱〈倒退嚕〉的傳奇歌手黃克林…等。

正確說來,中子創造的其實只是名為「台客搖滾嘉年華」的活動,而不是「台客搖滾」。其中所挪用的台灣搖滾與庶民文化,也經過一定的改造與再包裝。比如,這些音樂人最好能配合演出、更符合刻板印象中的「台客味」,才能更有賣點。像伍佰就得經過一番掙扎後,自承自己就是台客,要與台式電音天后謝金燕對唱才有話題性;而張震嶽與McHotdog的「我愛台妺」,則一唱再唱成為台客搖滾意象中的芭樂歌。

其次,自二○○五年以來,中子在報紙藝文版與誠品好讀雜誌,在中產階級文化圈中,成功地將「台客」反轉為時髦流行的話題。但與其說這是將台客去汙名化,還不如說,這是將「台客」成功地娛樂化、商品化。在此,並不是要將商業及文化對立起來。而是要指出,在這種建構下,台客搖滾嘉年華會的內涵與實質的利益分配,不僅與它所扣連的台灣音樂人無關,更與將台客去汙名化的使命感無關。反而中子所作的,是將過去各種刻板化的台客意象與音樂予以拼貼,成為一種嘲笑聳、也裝聳的娛樂商品,用來販賣給中產階級。這樣一個中產階級商品迴圈,實際上與庶民文化的台客生活圈,也缺乏實質有力的扣連。

所以不論是將「台客」或是將「台客搖滾」註冊,中子公司都明顯是越界犯規了。而這樣犯規的後果,卻正好會回過頭來傷害其所標舉的「台客搖滾」。一旦「台客搖滾」成為一個被註冊、壟斷的商標,則不僅音樂創作者將失去以「台客搖滾」為基礎的創作空間。另一方面,「台客搖滾」也將只能作為一個「死」的品牌,只是讓一個特定的公司藉此牟利。台客搖滾也永遠無法發展成像「英倫搖滾」(Bripop)那樣的一個「活」的、「多元的」音樂類型,繼續讓所有的在地音樂創作者參與形塑過程,讓所有樂迷共同享受。所以,究竟誰能創造台客搖滾呢?

(作者為中正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媒改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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