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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 The Public Interest

Ch.4 The Public Interest

在本章中作者首先闡述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的源起與爭議,根據作者所述,公共利益是傳播政策法規的核心及基礎,然而一直以來受到來自多方的爭辯,作者強調公共利益在意義層次上有所區別,並且認為必須先確定爭論的層次才有意義。作者接著列舉三個公共利益的意義層次,分別為最上層的概念層次,次之的操作層次,以及最低的應用層次。在概念層次上又可分為三種不同的概念化方式:主流民意(majoritarian)、程序結果(procedural)、以及已成為共識的單一規範(unitary)概念化方式。在操作層次上,作者認為美國法律和政策皆未能將操作策略詳細闡述,容易造成誤解與誤用;最後在應用層次上,作者認為由於操作層次上的意義模糊,使得政府與法律詮釋皆有朝商業組織靠攏,而非真正兼顧公眾利益的傾向與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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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是在March 17, 2005 10:33 PM發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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