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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智財權保護原則

我的智財權保護原則

之前上電訊傳播概論時,討論到著作權與IP等議題,戴老師問過大家一個問題:「如果有便宜,或是不用錢的盜版音樂,為什麼你要買正版?」

其他同學的回答我記不太清楚了,不過當時我是這樣說的:「因為我覺得如果我不買,我以後就再也聽不到了。」

反過來說,如果我覺得這家唱片公司,這個藝人,或是這種類型的音樂,不會因為我買盜版或是非法下載音樂,就關門大吉,退出市場的話,我這個人其實沒什麼版權觀念(不過我沒「買過」盜版CD就是了)。

除了音樂以外,對其他的資訊商品,例如電影、軟體、電子書,我也是採相同態度;非常主觀,甚至不管品質好壞。例如我以前常買新出道歌手的第一張專輯,但我連這個藝人是誰都不知道。我也常買剛出道漫畫家的第一套漫畫、剛出道作家的第一本書,不知道為什麼,我會有一種感覺:如果我不買,他們就沒有以後了。

我這賭博般的購買行為,由我自己判斷輸贏,好聽或是好看就算我贏,難聽或是難看就當我認輸。輸贏的比率大約一半一半,算是不錯了。

看電影也是。我最近發現我喜歡看的電影類型了,那就是商業國語片(包括港片與大陸片)。我近來常常上電影院看國片,但是並非意涵深遠的藝術電影或是刻畫人生的紀錄片,而是商業片。我隱約覺得,台灣的藝術電影過的比商業電影好,而且也沒有斷炊之虞,反倒是商業電影在好萊塢巨人腳下,連喘氣聲都發不出來,瀕臨死亡。

所以我毫無罪惡感地看著電腦上下載來的好萊塢電影,但是很勤勞地上電影院花兩百多塊看國片。說我愛國嗎?我覺得國片拍的比好萊塢電影好嗎?都不是,我只是覺得如果我不上電影院去看,台灣的商業國片就要滅亡,和好不好看,我想不想看,都關係不大。

ezpeer v.s. IFPI 的判決最近在報章雜誌上占了不少版面,但是網路上的討論我看到的不多,反而是新聞又不知道從哪找來權威網友的意見了,下了個很詭異的標題:「法官該打屁股」(?),九成九是ptt吧!

和Grokster的案例比較起來會很有意思;一開始大家都認為Grokster會贏,ezpeer會輸,可是結果卻相反,MGM贏了,IFPI輸了。兩邊的判決都有自己的道理,但我覺得ezpeer的經營模式的確慷了他人之慨,接下來的民事部份應該會把事情釐清。

話說回來,為什麼要保護智財權或是著作權?因為「如果創作人沒有得到合理的報酬,那麼他們就無法持續創作,而想要踏進創作圈的人也會因為看到這樣的情形而停住腳步,轉向他途」。

很多研究數據顯示,流行音樂及電影產業的宣傳預算往往占據總製作預算的三分之二,嚴格說來,廣告才是這兩種產業裡的主要產品,因為花在廣告上的心思和經費最多。

我不反對宣傳和廣告,因為這部分養活了很多人,有很高的附加價值,做的好的,也能稱之為藝術;只是本末倒置的情形日趨嚴重,大部分的創作者並沒有在現有制度下,得到合理的報酬;不是賺超多,就是苦哈哈,而且對自己的作品幾乎沒有掌控權。

有人問道:「你們這些倡言現在流行音樂品質不好而鼓吹下載無罪的人,難道真的有好音樂時你們就不會去下載了嗎,會去買正版了嗎?」很好的質疑,而我也只能坦率地回答:對我來說,品質並非最重要的影響因素,真正重要的是,我希不希望這個歌手就這樣被無情的市場淘汰,我還想不想聽到他的歌?所以擁有固定高銷量的天王天后,就算唱片品質再好,我都會毫不留情地下載。

藉口?是藉口沒錯,不過這藉口也不會讓我的行為合法就是了。

延伸閱讀:
國內首宗P2P侵權官司 音樂團體敗訴
台灣音樂界最黑暗的一天?
Mainstream Media Meltdown

7.9
和馬剛聽爵士
「現在的唱片工業已經落伍了,5%的錢拿來做唱片,95%的錢拿來做市場,捧紅一兩個明星,埋沒一大批歌手的時代該結束了。」

Comments (8)


买盗版的情况有点像北京买黑车的情况。这里有很多偷车的,偷了以后会在一个半公开的偷车市场上卖,十分便宜。我就不买,同学问我为什么不买,我说买了会让这个黑车市场更加繁荣,就会鼓励更多的贼去偷车。
但是不幸的是,贼更喜欢我买的新车,我被偷了六辆。现在只好走路上学。不过我认为我大学最成功的一件事情就是坚持住没有买黑车,^_^

Portnoy:

等會....六輛......???!!!!!

我要是丟掉六輛車...被拿去市場賣掉的會是我的屍塊....

哦,忘记说明了,这个黑车市场是自行车的,不是汽车的

Portnoy:

好吧,如果是自行車,那我也掉過兩三台...
不過要是我丟掉六台自行車...起碼也得斷根小指頭謝罪了。

你的想法剛好跟我買唱片的想法很像耶!
這兩年買的唱片淨是一些獨立發行、手工製作或者是非主流唱片公司(例如角頭、543等等)的專輯

因為我也會覺得,那些不用自己努力去找,只要看一些有線電視頻道接近整點就會出現的MV的歌手
不缺我一個人支持。

而那些獨立發行的作品是真的我這次不買就不知道下一次有沒有得買……

qyt:

原来”知识产权“在宝岛的名字叫”智财权“啊

現在我買的CD多半是相聲,或是交響樂之類的
這些是怎麼聽都聽不膩的呀XD
另外,回樓上,「智財權」是「智慧財產權」的簡稱

Portnoy:

既然你提到相聲(我也超愛,不過只買了一些),我突然希望廖峻澎澎的脫口秀能重新以CD販售,我一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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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篇文章

這篇文章是在July 3, 2005 5:19 PM發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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