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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就是要這樣!

NCC就是要這樣!

經過老師們的集思廣益,果然提出了一個截至目前為止最讓人信服的NCC委員提名與組成方式,可喜可賀!!

以下轉錄昨天座談會結論,當然,如果您認為還有疏失或遺漏,請不吝在此留下迴響,或是直接到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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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速通過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立法,建立一個獨立專業的跨媒體管制機構,已是朝野共識。我們同意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但是對於目前在立法院進行審議的NCC組織法草案內容,無論是執政黨或是在野黨的主張,都有不能同意之處。

我們認為,朝野雙方的主張,未能賦予NCC適當的角色和功能、委員產生與組成方式充滿政治考量,而且缺乏公民參與空間。因此,我們針對這幾項重大缺點,提出我們的主張,懇切希望朝野立委能夠予以採納考量,使NCC能夠真正成為改善台灣媒體生態的正面力量,也避免NCC成為新的媒體管制災難:

一、 NCC的權責與管制目標:作為電信、廣電、網路匯流的管制機構,NCC在管制通訊傳播基磐面向上,應該以維持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原則,避免政治及產業力量之不當操控;在通訊傳播內容面向上,應該以維護公共利益、尊重多元文化為原則,並導入公民參與之機制。

二、NCC委員之提名與組成:為達成通訊傳播管制目標,NCC委員須由公開程序產生,並具備有效負起管制責任的專業性和代表性,以及免於政治及商業力量操控的獨立性。因此,我們建議委員辦法如下:

--NCC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長提名時應公開徵詢社會意見,立法院則應以聽證程序審查委員資格,並以委員專業為考量,而非以政黨角力為考量

--NCC 委員應具備專業、代表與獨立性。委員積極資格方面,除了應該具有人文、教育、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經濟等相關學識或經驗外,並需兼顧性別之代表性,並保留一席予消費者代表

--委員消極資格方面,委員會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之比例應提高為不得超過總額之四分之一(朝野雙方均主張二分之一)。我們並贊同在野黨版本所主張,委員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訂定旋轉門條款之限制(請參見以下附錄)。

三、設立公民參與管道:NCC在處理特定業務(特別是有關內容規範與更換執照等業務),必須設立由公民團體代表組成之公民諮詢委員會,向NCC提出諮詢和審查意見,NCC並應予以尊重和考量。此外,公民諮詢委員會並以適當方式參與NCC有關公民及消費者意見申訴與處理事宜。該公民諮詢委員會由消費者、媒體監督、人權、性別、弱勢族群、社區等等公民團體代表組成。

四、NCC執掌商業通訊傳播媒體之管制,仍須尊重公共媒體獨立自主全民公有之原則和精神,不涉及公共廣電媒體成立事宜。但NCC仍可就成立後之公共廣電集團,與所有民營、政府廣電事業之間的競合,制訂公平之行為規範,如:贊助募款與廣告託播業務之準則。

附錄參考條文: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六條:
本會委員之任用,應考量性別之代表性,並具有人文、教育、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經濟等相關學識或經驗。委員會保留一席予消費者代表。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四分之一。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七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不得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亦不得支領相關營利事業之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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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兩天會有把錄音檔放在媒觀的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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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篇文章

這篇文章是在September 10, 2005 11:13 AM發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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