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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摘]絕對不要相信選舉過程中就違法的候選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摘]絕對不要相信選舉過程中就違法的候選人

以下資訊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六節選舉活動

第 45 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 省長為二十五天。
直轄市長為十五天
三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 (市) 議員、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為十天。
四 鄉 (鎮、市) 民代表、村、里長為五天。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 45-1 條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應由選舉委員會依規定計算,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限額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 (市) 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選舉為
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十五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二 省 (市) 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八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省 () 長新臺幣一千萬元,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縣 (市) 長各新臺幣六百萬元,省 (市) 議員新臺幣四百萬元、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長各新臺幣二百萬元、鄉 (鎮、市) 民代表新臺幣五十萬元,村、里長新臺幣八萬元。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終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第 51 條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除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宣傳車輛外,不得張貼
候選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 51-1 條      
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及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
政黨印發之宣傳品,應載明政黨名稱,除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外,不得張貼
第 52 條     
政黨及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人不得超過二十輛。但以直轄市或縣 (市) 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十輛。以鄉 (鎮、市) 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三輛。以村、里為其選舉區者,每人不得超過一輛。
政黨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其數量,每直轄市、縣 (市) 不得超過十輛。但以村、里為其選舉區之補選不得超過一輛。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宣傳車輛,應懸掛選舉委員會製發之標幟。
政黨及候選人為競選活動使用之擴音器,以裝置於宣傳車輛或競選辦事處為限,並不得妨害其他政黨及候選人發表政見。
政黨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第 55 條     
政黨及候選人或其助選員,不得於規定期間之每日起、止時間之外,從事公開競選活動。

Comments (4)

翱翔雲端:

果然沒有政客可以信任
民主果然要建立在對大家都不信任的基礎上才好
不過看來.....還是很多人信任政府喔

請教樓上第二三句的推論模式是?
千錯萬錯都是XX的錯模式嗎? :PP

翱翔雲端:

當然不是囉
不信任政客才要把權力分割
盡量讓大多數人能夠參與
才要有一堆機制,制衡來制衡去
不然我們就像古時候信任皇帝一個人就好了

我們應該懷疑並監督任何政府所做的事情
不管它是誰
因為任何政府都可能偷渡一些人民不想要的事情

民主就是建立在彼此的不信任==>這句話不是我發明的,但是我忘了是誰說的,好像是某社會學家對於民主的看法

如果造成小定的誤解或不快,在此致歉
(我的中文越來越差了Orz.....)

CHWu:

應該說,政府應該要包含行政立法司法三大不同體系權力
現在就是三大權力互不信任,
加上人民與媒體也互不信任,
又沒有一套可以用機制可以解決,所以公眾事務都卡死或亂搞,
預設不信任嚴格檢視態度是沒錯的,
但是前提是要有大家都「信任」的制度去維持社會可以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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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篇文章

這篇文章是在March 17, 2006 7:55 PM發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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