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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與城邦

谷歌與城邦

當Google已經變成搜尋的代名詞,與網路搜尋的動作、創新、另類、活力等等價值緊密相連的時候,中文名稱「谷歌」的出現不但破壞了這之間的聯繫,也強行解構了使用者長期以來透過上網而「實踐」出來的構連;而利用官方力量加上「來自山谷裡的歌聲」這個解釋,以及中文名稱「谷歌」背後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與包袱,會讓不少期盼Google帶給中國新想像的中國使用者覺得唐突與不滿,是很正常而且可以預料的到的發展。套句前陣子很紅的話來說,就是谷歌剝奪了中國網友「記憶Google的自由」。

城邦把網友集體創作的網路用語拿去申請商標,其實並沒有打算剝奪台灣網友的記憶自由,他們只是要把記憶拿來賣而已,但也惹得一身腥;反對城邦如此行為的網友意見包括了:城邦非這些網路用語的原創者、城邦不該利用網友創意牟利、城邦意圖壟斷網路用語、城邦傷害網友情感...延伸的負面意見還包括了:城邦的書很爛、城邦的PChome入口網站很爛、城邦的老闆Tom.com也很爛...

根據城邦的說法,他們並沒有阻止別的商人賣記憶,也不想壟斷記憶的生意,只是想透過申請商標讓別人不能指責或控告他們賣而已,這樣的解釋其實算是誠意到了,畢竟這是個你爭我奪的世界,就算城邦不做,其他公司也會作。最終的問題可能出在:「囧rz」與「好人卡」所代表的惡搞趣味與網路同儕情感可能會被一家毀譽參半的商業公司所利用,無可避免地加上「利潤」、「向錢看」等聯想,而喪失了原本的格調。此外,網友對於PCHome品牌的負面感受(來自於濫發的廣告信與三不五時發生的錯誤網路購物價格行銷法)也無可避免地加入了這次事件中,使網友對其行為的評價趨向負面。如果今天不是城邦,而是其他公司的話,網友的抗議會是怎麼樣的呢?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專題報導如下:
好人卡事件-網路用語可否註冊成為商標
不管城邦最後申不申請的到,都不會減損這次事件中網友為了捍衛公共知識而展現的力量。

Comments (7)

關於城邦那事件,我覺得
「沒有任何公司有權力這樣做」
就我的看法,我覺得是,就像
「把公有財宣稱是自己的私有財」

b6s:

http://absurdorama.blogspot.com/2006/04/blog-post.html
那其實似乎是以「穀」為歌。

網摘推薦文,照錄如下:

﹝工頭曰﹞portnoy寫道,“套句前陣子很紅的話來說,就是谷歌剝奪了中國網友「記憶Google的自由」。”我自己則是到現在還想不通這個命名邏輯。就在媒體一面力捧李開復的同時,好像也看不到google進一步的說明。好個「股溝」!

Portnoy:

to 柯迪亞克熊:
的確是啊,但是這種案例太多太多了,迪士尼是第一名。
我真正好奇的是:如果不是城邦,那會怎麼樣?如果城邦把囧rz作成娃娃賣到全世界,然後和迪士尼一樣賺到荷包滿滿,我們會一樣討厭城邦嗎?

to b6s:
我聽說過谷應該是穀的簡體字,但是我看了Google推出的那個flash影片,還是覺得谷才是Google要用的字耶...

to 工頭:
謝推!

b6s:

到底是那個谷,其實連他們自己都搞不清楚。在我上面貼的 URL 裡有提到幾個自相矛盾的公關說法,有金黃麥田,也有谷中流水(你說的那個 flash)。

以谷為歌,真是假文言。唉~

關於好人卡與囧rz,或許是從宅到 kuso 到誤解的過程。

Portnoy:

(舉手)最後一句不是很懂...

b6s:

Orz 和「好人」,本來是存在於二次元世界裡的宅... 三宅一生?
後來流行了,變成鄉民皆知的 kuso 元素了。
最終,不免會成為各說各話的好材料,是為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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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是在May 2, 2006 11:31 PM發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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