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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台灣沒有公民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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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的是看公民新聞的人。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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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18)

waylim:

原來破報就叫做公民新聞啊,真該死,都被孤陋寡聞的我當成獵奇報來讀了(所以才好吃的不得了?!)

不過話說回來,台灣其他新聞媒體,都是給那一民看的啊,化外之民嗎?

Portnoy:

所有新聞媒體都是給公民看的啊。也有人說新一代的網路公民新聞一定得是公民自己動手寫的,不過我認為公民新聞應該要強調「與地方結合、提供多元觀點、促進參與公共事務」,至於是大媒體還是另類媒體、網路媒體提供的,其實沒那麼重要。

所以其實大媒體當然也可以作公民新聞,只是很可惜...

會不會讓公民新聞與公共新聞無所區別了?

你的公民新聞概念,與以特定意識型態為基準的「獨立媒體」(=「社運機關媒體」)又有何區別?

Portnoy:

http://www.bigsound.org/portnoy/weblog/001264.html
第一個問題請poiesis先參考一下我上面這篇舊文。

我是這麼說的:
「可是科技匯流也直接模糊了公共媒體與公民媒體之間的界線;如果說公民媒體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媒體,那麼公共媒體除了受限於早期媒體功能,而無法達到完全的「民治」之外,其實與公民媒體之間並無差異。如今,兩者之間更不該有任何差異,如果還有,那就是故步自封(例如我們的公視)。」

開啟「公共新聞實務」的Jay Rosen現在也成為了鼓吹「公民新聞實務」的主要舵手,我認為這挺具有代表性,因為他比我早發現其實兩者內涵是可以互通的,而我認同他的看法。

至於第二個問題...
我覺得要看個案,有的社運機關媒體可能很開放,有的可能比傳統媒體還要固執死板,可能沒有辦法簡單判斷。

至於意識形態是什麼我認為不是很重要啦!

portnoy這人的操作方式都是【先爆大量】,然後等待【系統分化】

不解:

我也想知道為何破報算公民新聞啊??

Portnoy:

to 豬小草:
你得到它了。

to 不解:
你是想知道我為什麼認為它算是嗎?但是我認為它算不算其實不重要,因為我的公民新聞定義不是普世標準。你可以說說看你覺得它算什麼;你的標準又是什麼。

好像很熱鬧,也來參一腳好了:)

我覺得「與地方結合、提供多元觀點、促進參與公共事務」這三條件,第一項「與地方結合」其實苦勞網和破報都不大吻合(除非把全台灣包括進「地方」定義)

這跟苦勞或破報的貢獻與能量無關,純粹覺得「與地方結合」作為必要條件會與其矛盾。

Portnoy:

嗯,的確需要定義一下怎樣算是與地方結合。

目前有兩種說法:
1. 記者前往地方,報導事件,成為公民論壇的促成者,並且參與其中。
2. 當地公民就是記者,自行促成論壇,報導事件,發佈消息。

這兩種模式都早在有新聞媒體出現之時就有了,和網路無關。但是後來的大眾化工業生產的大眾新聞把這兩種模式都壓縮了,因此公民消失在媒體上,也漸漸消失在社會中。

直至1980年代物極必反,美國報業才又重新思考公共新聞的重要性,當然,一部分原因也是因為沒有公民,就沒有關心公共事務的人會去買報紙,報業開始萎縮。因此第一種模式又出爐了,這個時候才冠上了公共新聞實務的名號。

打個比方來說,第一種模式就像是研究者進行參與觀察寫出研究報告,基本上記者是一個試著融入地方的報導人,但是不是每個記者都辦得到,也不是每個記者都願意盡力去做。

第二種模式就是DIY了,也就是地方公民自己寫在地報導。之所以會大規模出現還是要拜網路之賜,blog出現之後一切就更水到渠成了--公民累積了足夠的發聲能量,也獲得了門檻極低的發生管道,噹啷!公民新聞出現了。

所以我認為苦勞網和破報都依舊算是公民新聞,但是有點介於兩者之間,但是也可以同時含括兩者。

我倒覺得其實可以把【地方】這件事先擱著。固然【在地報導】事一件重要的事情,但這就會讓我們忽略了【議題結合】其實也挺重要的。以anarch最常做的事情來說,如果有一個組織他們對於性別議題持續地收集、整理、書寫,即使成員所在地遍及全島,甚至全球,那又如何?

Portnoy:

的確,「議題結合」應該是大命題,「在地報導」是其中之一。

不解:

to Portnoy:
因為我覺得目前的破報,似乎是充斥著各式的置入性行銷和廣告,感覺是把我們這些「公民」賣給「廣告商」而已。

而且,照你的前述兩種說法,也很難感受出破報是介於兩者之間,頂多是及格邊緣...

不懂哩。

即使破報內容充斥著廣告,那也是它拿著廣告想兜售給公民啊,哪裡有把公民賣給廣告商呢?總不能因為說它是個免費報、看的人很多,所以它以此為利基去拉廣告,就說是出賣公民吧?

出賣公民不是應該是指把【公民自己生產出來的新聞內容】拿去跟廣告商做【關鍵字廣告配搭】?

Portnoy:

to 不解:
嗯,我兩年沒有看破報了,看的都是網路版,感覺比較輕微;現在已經變成這樣了嗎?

公民新聞雖然可以營利,但是置入性行銷還是大忌。

Portnoy:

to 豬小草:
我猜不解用的理論典範是Smythe的閱聽人商品論,在這個典範裡面,所有的商業媒體都是透過收視率把閱聽人包裝封套然後賣給廣告主。

不過Smythe雖然提出這個理論,但是卻沒有從根本上否定廣告的價值,他只是提醒我們要注意這個邏輯而已。

在資本主義社會中,人同時具有消費者與公民的身份,此乃常態,只是消費者完全吞噬公民就不好了。

至於你後面說的出賣公民,基本上就是所有的web2.0營利模式,也被稱為數位資本主義,我不覺得有什麼不好,問題在於得到的利潤怎麼用,用在哪。

我在寫的時候,想到的是大學時看過一本不知道是誰寫的書,談的是【閱聽人看廣告的時間也是一種生產勞動】。那時候覺得挺有創見,現在覺得挺怪。

Portnoy:

大概是Sut Jhally

報一下有一個剛剛成立的網站,正在推公民新聞:大眾時代

其實我覺得媒抗的國際新聞版、台灣之美版也應該算公民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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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篇文章

這篇文章是在June 24, 2006 8:58 PM發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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