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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pace條款:DOPA

MySpace條款:DOPA

根據Techcrunch的報導,美國眾議院已經於昨日以410票對15票通過5319號提案,也就是「刪除線上掠食者法案」(Deleting Online Predators Act, DOPA)。如果法案實施,以後學校與圖書館等公共設施都必需要封鎖包括MySpace在內的社會網絡服務,不然就會失去聯邦政府的網路補助。這個法案是有年齡分野的,未成年人一律禁止,但是成年人可以申請使用。

德州共和黨眾議員Ted Poe表示「社會網絡網站像是MySpace和聊天室讓性犯罪者能夠登堂入室,誘拐你家小孩」...這位議員好像不知道網路本身就是社會性的,要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不是限制未成年人使用,而是該落實「數位資訊素養」教育(以後再談),不然每一種媒介都該被封鎖,何止網路?可以想見,這個法案在實行時會產生很多爭議,因為以這個標準,所有Web2.0服務都要遭殃。

我越來越以台灣的網路自由為榮了...儘管我不免擔心那天會有個豬頭立委也跳出來說要仿照美國的先進立法...(例如李慶X...)


延伸閱讀:
Chat rooms could face expulsion | Tech News on ZDNet
TeacherSource | learning.now . Panic! at the Capitol: The House Passes DOPA | PBS

7.29更新
Lost Remote TV Blog :House votes to ban social networks in schools

So let's see. Sen. Ted Stevens — who heads up the committee that regulates commerce on the internet — proves to the world he has no clue how the internet works. And then lawmakers — with the midterm elections just a few months away — pick an issue that will score some points with suburban voters who think the internet is crawling with predators. And why's does Middle American think that's the case? Because the news media (thanks, Dateline NBC) loves to hype it. And not only hype it, but over-generalize it. Now we have a bill that's over-hyped, over-generalized and just downright silly.
台灣傳統媒體也超熱衷於污名化網路的,或許火就會這樣燒起來也不一定。

Comments (17)

weihsi:

感覺就有豬頭立委跳出來
然後理由就會是「人家美國都如何如何...」

腦 民代不是只有台灣有(筆記)

ilya:

很快了吧。以台灣的國際觀而言。

同感,我都覺得台灣每次所說的 "歐美等先進國家" 其實是美國的同義詞罷了。

Portnoy:

大家都有類似的預感嗎...真是糟啊...哈哈....

ilya:

所以要不要來考慮預先作準備啊,呵呵呵(邪惡的笑聲)...

Portnoy:

例如?...

站長的國際觀比起那些腦x立委要好多了
在他們眼中只有米國日本歐洲大國家才是國際代表
不可能像這個blog還有介紹其他一些不容易被注意國家的媒體資訊
不然之前新聞局喊出可能縮減美韓日外片播放時段
就有立委出來喊:沒有國際觀!
如果這樣就代表國際觀 那麼我想哭

但站長文中說的台灣網路很自由
但我覺得似乎是平台使用方面滿自由的吧?
在其他如網路分級或是網路警察的執勤相關運作
我認為也還是滿有問題的自由


Portnoy:

to karou99:
想必你看咱立委的行徑常常得以淚洗面啊...

至於台灣網路分級與網路警察,當然還是有批評之處(我也批評過),不過相較之下,台灣真的很自由了(大概是我天天看GVO的原因吧...總覺得台灣自由到不行)。

雖然我這麼說可能太過消極,不過我老覺得台灣的網路自由是建立在某種被忽視的基礎上。因為根本不理你,所以也沒有管制的必要。*sigh*

台灣有網路警察?是叫做網網跟路路嗎?

Portnoy:

to Wenli:
其實啊...台灣的所有媒體都是在某種被忽視的基礎上成長,在政客介入之後敗亡。

to 豬小草:
調查網路犯罪的警察吧。和中共推出的可愛公仔不同啦~

台灣的狀況,應該是網路分級的負責單位(譬如傳說中的網路分級基金會)
內部耳語流傳說:「美國好像通過什麼什麼耶...」
然後在年度報告提出,理監事通過,就突然出現這種條例躺在立法院。
然後委員會通過,大會二讀,大會三讀,
大家大驚失色,NCC或新聞局出面說「我們早就推行很久...請不要打擾我們喔。」

台灣當然有網路警察!
工作內容似乎只有一種:到處釣魚,到處管別人是不是用慾望交易。
(算「柿子挑軟的吃」的工作)

當然,也設計引誘別人用慾望交易……

Portnoy:

to 瓦礫:
好寫實...

to anarch:
沒辦法,這跟集遊法一樣,有過當限制,就會有過當執法,最終還是得從法制面改革。

網路警察還是有許多非關情慾的工作啦!

JJ:

會不會很快就像柯林頓時代的文雅條款一樣
被認為違反憲法呢?

Portnoy:

布希政府的大法官嗎?我想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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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篇文章

這篇文章是在2006年7月28日 16:40發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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