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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mobs] 各位,國際人權日一起來吧

[happymobs] 各位,國際人權日一起來吧

本文轉貼自Happy Mobs

各位好,我是苦勞網的窮理。

12月3號樂生迫遷當日,在樂青西華飯店的行動中,苦勞網的特約記者蕭立峻,以及目前在苦勞網實習、當天執行「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工作的EM,在進行採訪工作時,被現場警方驅離現場,同時,當場也有「影子政府網站」的記者被自稱松山分局長的男子驅離,警方在群眾場合,對待在場紀錄的人員,一律以「假記者」視之,完全不顧一般公民也有採訪、報導、紀錄的權利,在執法的時候,甚至連所依據的理由都不會提出,在主流媒體失職的條件下,警方為所欲為的暴力行為,完全失去監督,這將使得其行徑更為囂張,所以,我們決定不再默不作聲,而要挺身出來;我們不以記者的「採訪權」為訴求,因為這些是每一個人都應該有的權利,「我不是記者,為什麼我不能拍?」我們要向警政署長王卓鈞提出這樣的問題。

所以在12月10號(三),也就是國際人權日的下午2:00,我們將去警政署,進行一個「集體採訪行動」。

歡迎大家一起來參與。

這裡有幾則12/3當天電子媒體的新聞剪輯,提供大家參考: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31483

行動提要:

1. 這是一場「集體採訪行動」,我們不是記者,但是我們要知道、要提問、要紀錄。
2. 不是要爭取任何媒體或者記者的採訪權,而是要捍衛每一個人都應該有的權利,我不需要告訴你我是記者,我才可以拍攝。
3. 請參與的人帶著各種採訪設備,DV、照像機、MP3、webcam、筆記本…王卓鈞不出來,我們就「採訪」現場的警察。
4. 我們是去「採訪」的,所以不需要別人來「採訪」我們,所以不對主流媒體記者發採訪通知,如果有認識個別友善的記者可以請他們來、請他們一起採訪警察。
5. 有兩個後續的行動:第一、製作「公民採訪教戰手冊」,演練警察的行為模式及可以有的反應;第二、製作「警方行為影音紀錄資料庫」,收集各種警方在處理集會遊行不當的行為、做系統的整理。

請問署長:為什麼不可以?
街頭紀錄者集體採訪行動

集體採訪行動

* 時間:12/10(三)下午2:00
* 地點:內政部警政署(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7號)

12月10號是世界人權日,但是,長久以來,台灣的警方在群眾請願、示威的場合,執行公權力的界線,卻越來越無所忌憚,視「法治精神」如無物,不要說陳情者會遊行的權利遭到剝奪,就連沒有參與群眾活動、在一旁默默紀錄報導的人,也遭到同樣的威脅。

去年3月11日,樂生蘇貞昌官邸陳情,大安分局以現場攝影、紀錄的人都是「假記者」為由,把包括苦勞網特約記者徐沛然、黃詩凱在內的所有的人一起逮捕、今年11月4日,紀錄片工作者陳育青遭到警方逮捕、扣留;12月3日,在西華飯店外,當天遭到驅離的樂生保存運動陳情者,遭到驅趕,同時,苦勞網實習記者、當時執行「公民影音行動紀錄資料庫」工作的EM,遭到警方搶奪機器設備、與苦勞網特約記者蕭立峻一同遭到驅離;同一場合「影子政府網站」記者,也遭到自稱「松山分局分局長」的男子,與自稱「警察」的女子驅離。

除前述各種毫無正常理由的驅離之外,警方常在集會陳情現場,以要求身份證明或言語威脅方式對待紀錄採訪者,或者逕自隨意以現場員警的主觀認定,劃定「禁區」,粗暴要求現場紀錄採訪者離開。我們認為,前述作法十分不當,集會陳情現場的禁區設定,不應由警方以自由心證方式進行主觀判斷,否則將無限上綱限制人民關心紀錄公共事務的基本自由。

對於樂生院在沒有獲得古蹟指定、院民續住問題沒有妥善解決之前,台北縣政府就粗暴地動用公權力進行迫遷,我們認為,這是台灣政府重大的人權汙點,從同樣支持樂生保存運動與弱勢人權的立場來說,我們不認為我們比其他的人更有不被打壓的權利,與抗爭者一同被捕,我們甘之如飴;但是警方不問青紅皂白地對待在現場並沒有進行陳情動作的紀錄者,也採取相同的手段,莫非警方在公權力的行使上,拒絕接受任何的監督?

我們是一群在國家和主流媒體的定義下的「假記者」、「非記者」,但是今天來到警政署,我們要採訪警政署長王卓均,以下是我們的「採訪大綱」:

1. 為什麼不能拍?哪一條法律規定,不是記者就不可以有了解、紀錄公共事務的權利?
2. 在西華飯店外,驅離樂生陳情者、採訪者所依據的法條是什麼?
3. 當天有未穿著制服、自稱「警察」、「分局長」的人員,執行驅離的動作,他們是誰?
4. 站在西華飯店門外拿著攝影機拍攝,有什麼「危害」,必須遭到驅離?
5. 警方對於「比例原則」的看法是什麼?
6. 警方是否拒絕在行使公權力時,人民在旁紀錄、監督?

《警察職權行使法》

* 第三條第一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 第四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 第二十七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 第二十九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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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篇文章

這篇文章是在2008年12月 9日 12:51發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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