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文章雖然只是書的摘要,但其中闡述的觀念言簡意賅,將數位資訊時代的智財權概念、困境、重要性、還有可能性一一做了清楚的解釋。誠如作者所論述,現今IP面臨的兩難無法只藉由改變法規來解決,因為IP的問題牽扯的領域面向極廣,除了法規政策,還必須考量到與科技發展、商業競爭、人文教育、及社會民主之間的關係。不同種類的資訊不能一條鞭式地硬性規範,而是必須先顧慮到規範的方式是否能給予作者及出版者適當的鼓勵因素(incentives),同時讓一般消費者能有效率地近用,以發揮資訊的最大價值:增進社會整體福祉。
科技是數位時代IP的毒藥與解藥。此篇文章首先點出目前IP面臨的許多問題與數位資訊特性的關係:傳統類比資訊的公共性、存留性、以及固定性在網路上被顛覆了。這使得不論是消費者、作者、出版者、甚至法規制定者都無所適從;學生認為對科技過與不及的依賴或擔憂才是造成目前混亂情況的主因,而非科技本身。也就是說,要先對網路及數位資訊的各個面向(經濟的、社會的、心理的等等)加以瞭解,才能知道立法的基礎在哪。
就著作權法而言,其目的是應該是為了要促進資訊的最大價值得以發揮,而非只保護作者或消費者任何一方。對著作權片面的了解,使得商人與消費者為了各自的最大化利益與最小化支出疲於鬥爭,政府則周旋於兩端忙的焦頭爛額,或是做些膚淺的宣導,紮根教育的重要性被遺忘了。學生認為,數位科技的特性不需贅述,然而科技的使用方式依然操縱在人的手上;數位資訊的獲利模式已逐漸浮現,我們必須深入探討在這些獲利模式背後的著作權概念是否已經轉變。像是文中提及的傳統低價模式、販售注意力模式、以及販售服務模式等等。
此篇文章的另外一個重點是數位資訊的再製與衍生。近來出現的創意公用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正呼應了作者的問題:複製(copying)是否依舊適合作為著作權(copyright)的概念基礎?的確,網際網路就是無止境的複製與再製(Accessing is copying),公共財與私有財在輕易的複製技術之下界線十分模糊,CC就試圖在兩者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以CC作為出發點,個人或組織可以將自己的作品貢獻至公領域,增進創意的激盪,造福大眾。這在傳統出版通路被把持的時代是無法想像的。麻省理工學院就將其所有的電子化課程以CC的方式開放給大眾,台灣已經有人在著手翻譯(魔戒的譯者朱學恆),台灣第一張以CC授權的唱片(朱約信的搖滾耶穌)也已經出現。
學生認為,資訊數位化及網路帶來的許多「問題」事實上是幫助我們解決舊有法規想法造成的真正問題。貧乏的公領域不可能孕育出豐盛的私領域,當電影、電視、書籍平均製作成本的四分之三用在買廣告、炒新聞的時候,所有人都該從頭想想資訊的價值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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