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Objectives and Models of Regulation
by William H. Melody
政府立法並設立獨立公機關來管制電訊媒體的理由在這一章節裡講的十分清楚。簡單的說,管制的目的就是爲了不再管制。講起來有點弔詭,但事實是如此;根據文中所述,為了要達到經濟成長與社會公平的目標,像電訊事業這種攸關公共利益的Public Utitlities(公共事業),由於其具有自然壟斷及進入障礙極高的特性,需要政府在初期介入以維持市場健全,加速電訊建設;但是到後期,獨佔公司的坐大,往往致使消費者權益受損,忽略社會公平,加大數位落差,減緩科技進步的循環。再管制的目的即是爲了促進競爭,規劃出符合國家邁向全球化所需的電訊市場遊戲規則與範圍。以台灣為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是朝這個目的來規劃,但是如今卻卡在政黨之間的意氣之爭,為了佔領台灣媒體發言台而各推出不甚公允的草案意圖闖關,而忽略了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向公民負責的基本要求,令人不甚唏噓,也擔憂台灣未來的傳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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