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FA 2007,也就是全球線上自由法案2007前幾天由美國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通過,根據美國之音中文網的報導:
這項由共和黨眾議員克裏斯托弗.史密斯在2006年2月起草的法案將禁止美國因特網行業的公司與任何國家壓制人民的政府合作。提案一旦成為生效的法律,就將對任何有類似雅虎公司做法的美國因特網公司實行高達200萬美元的罰款。例如,美國的網路公司將不能在特定國家儲存任何電子郵件或可供辨認出個人身份的資訊,同時必須定期與美國政府報告他們的網路服務如何在特定國家遭到查禁、封鎖、移除。
如果當地政府要求網路公司提供任何使用者的個人資料,這些美國公司都必須拒絕...但書:除非美國的法務部同意。
而假如你看到這裡還不覺得古怪,那或許這條法案的立法精神會讓你感到尷尬:美國公司不得違反美國人民信奉的自由民主與言論開放原則。
真的很尷尬。因為美國政府成為網路道德的最高仲裁者,而不是由一個獨立的機構或組織來擔任。因為美國不在「特定」國家的清單上頭,但同時我們都知道美國國內也繼續在發生政府向網路企業要求個人資訊的事情。
而且,儘管我相信大多數的美國人民信奉自由民主與言論開放,但是美國政府好像不這麼實踐。
最後,正如幾家美國網路公司的辯解,我們無法否認:即便這些網路公司在許多方面與特定國家進行妥協,但是他們提供的服務以及帶來的競爭也讓這些特定國家的網路使用者接觸到了本來絕無機會接觸的信息;那麼,GOFA2007最後會帶來什麼結果呢?還是說正如Rebecca MacKinnon在文章中所言,除了造成特定國家人民對美國政府傲慢自大的立法產生反感,順便滿足某些道德需求之外,產生了另一個問題呢?
不管怎樣,外交事務委員會通過了,商業事務委員會不會通過...還有得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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