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馬英九長得有礙觀瞻,所以我可以把馬英九抓去整形成蔡頭,然後馬英九必須付我錢。
真是好條例。
我真的猜不透你啊。
關心此議題的話,請到護土地、反滅農的行動網站關注。
漂浪。島嶼--munch:◎三分鍾搞懂【農村再生條例】◎ - yam天空部落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得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為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村(裡)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得逕依前項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所需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擔。
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 恐強制離農、離土、離家 |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資訊中心
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是「強制整合+強制重劃+強制徵收」=「強制離農+強制離土+強制離家」。他們指出,該草案有重大缺失:(一)剝奪農民自由處分財產權;(二)架空現有法律,方便財團炒地皮;(三)讓有力人士最受惠;(四)農委會藉機擴權,台灣空間大浩劫;(五)製造地方衝突,派系操弄資源。
草案中第9條要求農村在地組織及團體應整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然地方團體如何「整合」、「互推」?此條文遭批評不切實際,徒助長地方糾紛。
草案第16條要求,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活化空間再利用。則遭抨擊恐有大開國有地開發的方便之門。
草案第26,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計畫時,可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經選定之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3/5,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2/3之同意;不同意被劃入的私有地主,僅能選擇被徵收或價購。前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則認為,此項「農地整合」名詞,其實就是區段徵收和土地重劃。
第27更規定,再生計畫不足的土地與工程費用,「由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率共同負擔,並按整備後評定地價,以範圍內之土地抵付」。換言之,被劃入整合型農地整備範圍的私人地主,還得自己買單附工程款。
宜蘭農村景觀。攝影:公共電視陳忠峰草案最具爭議性的31條:受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地主或屋主需限期改善,否則主觀機關可「逕行改善」,且所需費用得由所有權人負擔。
另外,強迫社區「整合」也是超可怕,
一個社區必須「整合」出一個團體,
提出單一(只能單一)一個計畫,
且如有違「社區公約」,
就可以報請主管機關「勸導」、「處置」,
這簡直是迂迴的集權統治,
迂迴的讓黑道勢力在農村「再生」。


Portnoy 兄,這篇文章給你參考一下。
:)
回你囉~在你的blog
我覺得農村再生這個計畫很好,誠如農委會所解釋
(1)推動農村再生,係以實際照顧4000個農漁村,嘉惠60萬戶農漁民為目標。
(2)因此,農村再生條例秉持以現有農村社區為核心,突破窒息性的農村發展瓶頸,照顧留在農村社區的弱勢農民,還給農村一個尊榮,並引導外出的子弟回鄉團聚,是對諸多農村發展困境所提出之創新性法案。
(3)在執行規定上,設計促進農村活化再生的機制,解決現有農村土地限制困境,由地方提出自己社區之發展目標與建設標的,排除僅就農村硬體加以改善建設,加強農村環境維護與文化保存等規定,作全面性之整體規劃,且改進農村社區土地管制,以因應農村社區發展之需求。
(4)「農村再生條例」被指為滅農條例,農委會不能接受。但對各界對條文提出之建設性建議,本會除加強說明及溝通外,也將虛心檢討強化相關執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