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write]看完關於貴婦奈奈的幾篇文章,我完全支持貴婦奈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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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啥麼咖洨,竟然敢來插美粧部落客圈的旗?不過既然插都插了,就把簡短的感想整理一下,提供大家辯論與幹勦。

以我的了解,這件事的梗概可以簡述為幾點:
1. 貴婦奈奈推薦某平衡霜。
2. 貴婦奈奈表示這平衡霜還有「調整賀爾蒙」的功效。
3. 貴婦奈奈這篇文章被人向衛生署檢舉。
4. 因為無名接到衛生署命令,貴婦奈奈文章被無名撤下來。
5. 貴婦奈奈怒了。為文控訴官方此舉箝制了部落客或網友分享資訊的空間。
6. jade b寫了篇文章批評貴婦奈奈,文章在此。

而這個話題就在今天下午受到不少朋友的關注,幾篇文章被推來推去,尤其是jade b這篇。大概她直指貴婦奈奈跟花花這兩位大咖美粧部落客之失,言詞犀利,而吸引到這許多目光吧。

但我認為這個動輒說人家有病的jade b才是該批判的對象。
 
她在文章裡頭引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來批評貴婦奈奈推薦平衡霜並捏造療效是錯誤行為,但這就怪了,平衡霜是拿來吃的嗎?怎麼樣也不會用食品衛生管理法吧?j這篇文章從頭就有問題啊!

(處理類似案件無數的bestguy為文替大家把應當注意的法條列明了在這裡。請大家自行參考。若真觸法,也該是與藥事法,update:以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而非風馬牛不相及的食品衛生管理法)

中段她又寫到貴婦奈奈等人:「加深大家對政府、法規、媒體的不信任」。我深感困惑,因為這有甚麼錯?政府、法規、媒體本來就不值得信任啊。我整個部落格乃至於我發表在網路上的九成言論大概也都表現出我對政府、法規、特別是媒體的不信任。要是這也有錯,那就讓我錯吧。

當然,這也得看言論的內容到底經不經得起考驗,對於接收到訊息的人帶來啥麼影響,以及言論是否觸犯法條,誰定的法條,適用在何種情形下,以及如何觸犯。貴婦奈奈文章是不是不實廣告根本還沒塵埃落定,貴婦奈奈大可打官司去證明自己。沒有能力去證實那平衡霜到底有沒有調整賀爾蒙功效的我等,又如何能判斷孰是孰非?無條件去信任「權威」,不管是政府單位、廣告主、還是大咖部落客,都一樣是「盲」,關注社會議題的部落客應該更有感觸才是。

貴婦奈奈能犯下最糟糕的狀況假設如下:
1. 貴婦奈奈獲得廠商的利益,為了利益寫推薦文,而未誠實跟她的讀者揭露
2. 貴婦奈奈刻意捏造並誇大該產品擁有的功效,有意欺騙讀者。
3. 貴婦奈奈的推薦造成許多人受騙而產生購買行為。
4. 購買後除了沒有原先所稱功效,更對消費者的身體造成負面影響。

而現在有那一項是成立的呢?我還沒看到。如果確定發生以上情形,再來批評也不遲

至於「部落客的社會責任」,那是一個選擇,不是一項義務。這是部落客自己要走的路線,不是當部落客的門檻。說來矛盾,我大概是最古板最愛嘮叨跟討論部落格可以如何負起社會責任的部落客前幾名了,但我也不認為每個部落客都有義務負擔起甚麼社會責任,那只是我的選擇而已。我透過部落格上的嘴砲去宣傳我自己的想法,對各個議題有所臧否,都是自己的選擇。而強調社會責任的部落客卻自己引用錯誤法條,隨意說人有病,這是哪門子示範呢? 

誠然,不管想不想擔起道德層次的「社會責任」,只要開始在公眾場域內發表言論,就會有言責產生,得面對讀者反饋,也得面對法律規範,這些無法選擇不要。貴婦奈奈主動到jade b的文章下留的回應,算是理直氣合了,目前看來也沒有硬凹之處。至於對法律的規範,我認為身為一個公民既有遵守的義務,也有衝撞的權利。貴婦奈奈以及許多其他案例給我們的應當不是「告誡」,而是顯示出一個「現實」,網路世界與原生世界之間互相侵蝕的現實,而針對這個現實,我們討論的不夠。

延伸探討:
網路公司需要受到管制以確保他們尊重言論自由嗎?
[我想讀的論文1]部落客「商業化」後的部落格內容分析,以彎彎、女王、艾瑪為案例

13 Comments

很抱歉的說,你所支持的是反「「反奈奈」那篇文」,而不是支持奈奈。

事實上是,奈奈在一開始的文章內,用打混仗的方式,故意誘導所有人認為,在部落格上是不可貼「任何」廣告,在她貼出的不可推薦名單內,甚至出現了「廚師」這一項。這些,都在別人行文反駁他的說法後,他才修改。修改後還可寫出「有些話只能在朋友之間說」,「用反諷的方法」有人會看不懂這種牽拖之詞。

針對罵「奈奈」一文,你所提出的回應,我覺得很公平,該人只是標準的以偏見打偏見。但是這不表示他所打到的偏見因為他文中所引用的偏見(或錯誤法令)就可不存在。

所以我很抱歉的說,你並不是支持貴婦奈奈,你支持的是反對「反奈奈」的那篇文。

所有的「廣告」,在討論到什麼社會責任,道德層次前,或許都該回歸本位,法令是如何規定的?法令規定的,和貴婦奈奈蓄意要營造出來的效果,又是如何?如果連這些都不願意看到,我不懂要支持貴婦奈奈什麼了。

「部落客的社會責任」,對部落客而言的確是選擇,不是義務。

但是如果寫的東西會成為龐大資訊流的一部份,不管是藉由搜尋引擎還是因為有一定的讀者,那麼在保持善意的前提之下,負起自己該有的那一塊(小小的)社會責任我認為是必須的。

但終究如你說的,是種選擇。

終極邊疆BLOG » 從社會責任到業餘專業

@whisky
好玩的是,我跟妳對奈奈那篇文章的看法不同。我跟她完全不認識,也沒有訂閱她的部落格,但是單就那篇文章(以及那個議題的脈絡)來看,我不會認為她說「有些話只能在朋友之間說」,「用反諷的方法」就是在搪塞。

jade b她所打到(貴婦奈奈)的偏見是甚麼呢?你認為?

我最後一段所說的就是法令。對於法令,我們既有遵守的義務,也有衝撞的權利。我甚至認為我們連這個時代怎麼判定廣告、怎麼判定分享、怎麼判定觸法、哪些法需要調整都討論不足夠了,如何能武斷地指出「本位」在哪裡呢?

正確的法條是: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http://www.cto.moea.gov.tw/one/Factor/degree_1/4.htm

第 20 條
化妝品廣告之內容,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 所用文字、圖畫與核准或備查文件不符者。
二 有傷風化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 名稱、製法、效用或性能虛偽誇大者。
四 保證其效用或性能者。
五 涉及疾病治療或預防者。
六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不得登載宣播者。

@pipperl
我覺得善意反而不足拿來當前提呢!因為她的善意不是我的善意,想想馬英九的善意、慈濟的善意、周錫緯的善意...如果一個人心懷善意卻做了傷害其他人的事情,她還是會面對社會的壓力或法律的制裁,我在最後一段也說了「這些無法選擇不要」,因此,貴婦奈奈(或所有人)真的要面對的,或是能逼迫她(以及所有人)去改變的不是「社會責任」這種公益,而是「讀者流失」以及「罰款」這種私利。

@billypan 感謝,更新於文章中了。

@Portnoy

我一樣不認識誰是貴婦奈奈,沒看過他的 blog,只是因為他的一篇文章被人在網路上推薦,標題寫著「每個有部落格的人都該知道的事--趴兔」,所以我好奇去看。一開始,我甚至是站在她那一邊,因為她傳遞的訊息,正是「部落格是不可貼廣告和做宣傳」。這邊的廣告,並沒特別說是她自己引起爭議的廣告。透過她引用的例子,甚至可看成是「所有的廣告」。但也因為這一點,開始讓我質疑,怎麼會有這種事情?甚至怎麼會是「衛生局」出面管理?這不該屬於 BSP 與部落客之間的問題嗎?這不該是屬於消基會與消費者之間的問題嗎?

貴婦奈奈的偏見在於,她認為自己只是出於善意轉貼的推薦,就可以不需要被法令檢視。你可以說,法令在這方面需要被檢視,但是被檢視,就代表要透過這種打混仗的方是嗎?連醫療人員都知道,要開單使用有「醫療效果」的藥品,都需要有實驗報告,國家衛生局許可等的「背書」,為什麼一個個人,可以出於「善意」就可「推薦」?

她的文章,一開始引用了兩個故事,告訴我們,不要見樹不見林,一件事情的真相,需要聽各種聲音。結果後面的文字,卻是把她的訴求埋在一堆「說笑話」,「朋友之間的對話」?

要我相信他第二篇才是認真回應?那還真難呢

我想,必須要先說明一下,貴婦奈奈那一篇「每個有部落格的人都該知道的事--趴兔」改文改很大!刪除了非常多的部分並改寫部分句子。我沒有想過需要捉圖存檔。所以我當然無法提出什麼證據證明她的確刪除了許多文字,改寫了部分句子。

這就是她所強調的「責任」吧。你來抗議,我就改。你不抗議,我就繼續放。

@Portnoy
善意比較像是動機,有善意的人,會選擇去負起所謂的社會責任 -- 不管他的善意,是馬英九的善意,還是慈濟的善意。

當選擇了要負起,不管負起的方式為何,不管負責的方式是不是恰當,不管負責的程度為何,都是選擇。

這就是我能認同的最低標準。

我就是被你念叨的這文的作者。囧。

這年代確實是作者已死、讀者座擁詮釋權的年代。

假如你仍有意願瞭解的話,我那篇文章並非針對貴婦奈奈宣導以平衡霜取代醫學療法,進行批判。你裡面提到如何判準貴婦奈奈有誤的各項條件,並不在我文章的範圍裡,那文本來就不是寫來攻擊特定部落客的。我也說得很清楚,如何判準已經是主管單位的工作。

我思考的是部落客的影響力,以及從而衍伸的社會責任。

文中一開始就是從貴婦奈奈在宣導平衡霜遭人檢舉後,卻寫作「每個有部落格的人都該知道的事--趴兔:寫分享文的注意事項」,向所有部落客、網路使用者宣導blog注意事項。該文中扭曲衛生法規指只要有廠商資訊、官網等資訊,「這些行為都構成招攬生意,形同廣告文,在官僚眼中已違法。」、「此外,介紹醫生(診所)、律師(事務所)、髮型設計師、廚師、心理師……都不可以。」(引自該文),她指稱各領域凡是揭露廠商資訊者,皆會被罰。導致保養品公關來信通知bloggers不要在文中提到品牌官網等荒謬的效應。

該文的影響力當然不只在保養品公關上體現。同時也造成為數眾多的美妝部落客的恐慌,並大量轉載。

這個道德恐慌的現象才是我起頭去反省該事件並寫成文章的問題意識。並大量引用風險社會的概念去詮釋此社會現象,從而引申部落客在觸法「後」的種種操作,是否有失當之處?部落客欠缺專業知識,能否在未查證資料前,宣導不正確的資訊?

你這詮釋脫離該文內容太多。
我並不希望淪入二元論述,你的詮釋法,讓我很難認同。

不過,我拋出的議題,不外乎就是討論部落客的言論自由是否應該無限上綱?社會責任議題又在哪個範疇中應該被提出?

若有公共議題的價值也才有為專文書寫的意義。被拿來攻擊特定部落客、或者成為轉移焦點的戰場,確是始料未及之事。

而我也的確過度放大政府公權力、專家中心、媒體權力,不過case by case。無論如何,在這兩個例子上,我認為部落客下筆前後都應該至少有普遍價值、社會規範的認知,而非遇事便利用網路影響力動員網路社會,製造片面對己有利的輿論。

誤引的法條的內容早已更正,儘管錯引法條,但是資訊卻是正確的。至於貴婦奈奈的身體不適卻不求醫,我是引自她部落格內的文字,切勿斷章取義。煩請一併查證。:)

@JB:
謝謝你的回應。我也無法說甚麼「我對於你認為我的詮釋錯誤感到很遺憾」之類的場面話,因為我的詮釋已經出生,而我身為作者也已經死了。剩下的是各自的判斷。

我謹將您的回應內容獨自成文,表示對您願意做出解釋的敬意。

對於某些人來說,他的思考重點是影響力,偏偏不是內容;有趣的是破題卻是「作者已死、讀者有詮釋權」。

NCC的fan確認(無誤)

我只是覺得奇怪..

那些高舉部落格"社會責任"的人
難道不知道自己的言論同樣也負有"社會責任"嗎?
maybe是"刑事責任"(刑法妨害名譽)
而不光只是"行政責任"(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用一件莫名奇妙 尚未成立的"檢舉函"就能到處咆嘯真夠奇怪!

那若是貴婦奈奈也提出告訴呢?(我想她應該很有肚量喔)

奇也怪哉!

其實網友都是聰明人
哪會笨到分不清化妝品與藥物...
哪會蠢到辨不明產品究竟有害無害?

莫非正如吳宗憲所言 老公老王傻傻分不清?

要不要"選擇"去看人家的部落格完全是網友的"自主決定權"吧?
要不要"選擇"去相信部落格所言也是出於自己的"獨立判斷"吧?

政府若是過度干預 豈不侵犯人民最基本的"言論自由"?
若因之造成"寒蟬效應" 又豈非形同"人權的倒退"?

更何況並沒有規範"私人部落格"阿?
看本法24條第一與第二項前後文對照就可以得知
能夠登載或宣播的"主詞"應該是"化妝品廠商"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看同法第30條罰則也同樣可以得到相同結論的)

種種"莫須有"的罪名真叫人為貴婦奈奈抱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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