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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推得動「台客」? (李佳穎)

(本文原載於李佳穎的部落格)

「台客」兩字被註冊為商標――中子創新公司在智慧財產局總共註冊「台客」為商標有十一案,「台客搖滾嘉年華」亦有十一案,商品涵蓋上百種,從貼紙、書籍、雜誌、便條盒、修正液、直尺、圓規、撲克牌、跳棋、麻將、茶葉、咖啡、速食麵等基本日常用品,到電腦軟體、表演活動、座談會等等。智慧財產局表示:中子創新公司舉辦兩屆「台客搖滾嘉年華」推動社會風潮,讓該公司具有「台客」與「台客搖滾」的商標指示來源意義,才同意核准註冊。結果是,未來幾乎任何產品、活動,要使用「台客」兩字,都可能被中子創新公司控告侵權,不然大概就得有明顯識別的商標設計,避開該公司所登記的黑色楷書(也就是一般文書最常見)字樣。換言之,其他所有人都失去了不假思索(因為要先找人設計不同字樣或先找好律師)使用「台客」一詞的權利。

商標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幫助消費者避免混淆。識別度不高的一般名詞如「電視」通常不會被拿來註冊作為商標。但我們也可舉出一般名詞作商標的例子,如智慧財產局官員口中的「蘋果日報」。這是個具識別度的例子,它的識別度取決於該一般名詞所指(蘋果)與商品內容(報紙)的關係――即毫無關係。相反地,若一般名詞詞意與商品內容關係緊密,例如今天有個種蘋果的果園要註冊「蘋果」為商標,它就成了壟斷,其他所有蘋果農都應起而攻之。

可以這麼說:當一個公司選了越接近商品內容的一般名詞作為商標時,它的正當性就越弱。

然而我們要怎麼界定一個指涉抽象概念如文化的一般詞與商品內容之間的關係?當我們去參加「台客」座談會時,談的是什麼?當我們因為認同「台客」一詞所代表的意含而去購買印有「台客」兩字的圓規時,商人販賣的商品內容只有圓規嗎?

「台客」一詞由來已久,近十年它的詞意更不斷在流動、擴充、翻轉,每個人能免於接到存證信函的風險去討論、使用、甚至利用它,都是豐富這詞與其所指文化的過程。任何一個對台灣語言與庶民文化有點接觸的人――沒意外是所有人――都看見中子創新公司在主辦前兩屆(2005-2006)「台客搖滾嘉年華」時享受了正在成長茁壯的次文化(台客)與商品內容(文化表演)緊密結合所帶來的利益,他們是商人,不是「台客」一詞的發明創造者,而幾場名值互涉的活動與幾把資金更無法證明他們曾將一般意義與商標意義切割開來,這件事在舞台下搖滾的台客們可以不知道,智慧財產局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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